典型案例之十二 |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某薄膜公司、杨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政务   社会   2024-11-25 17:51   浙江  

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评选了一批在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推动司法联动和部门协作、拓展替代修复方式方法、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首创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陆续刊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典型案例之十二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诉

上海某薄膜公司、杨某某等人

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2月,上海某薄膜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铁桶累计11150个、200.442吨交由杨某某处置,后杨某某转运出售至上海金山、浙江平湖等地。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闫某某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在平湖市新仓镇某农宅内将从杨某某等人处收购的危废铁桶进行劈割、轧平加工成铁板待出售,后被查获。现场查获固体废物33.8吨,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为危险废物。


检查现场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根据平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下称平湖市检察院)多次和生态环境部门、侦查机关围绕危废来源、非法处置数量、各处置环节参与人等方面进行会商,明确同步开展危废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鉴于涉案部分违法行为地不在平湖市辖区,认为由检察机关对全案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为合适。2024年1月18日,平湖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查明,某薄膜公司将200.442吨危废铁桶交由杨某某处置,后杨某某将24.179吨危废铁桶出售给闫某某。闫某某从杨某某等人处违法收购33.8吨危废铁桶并进行非法处置,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经评估,涉案危废处置价格为3500元/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失87993元。某薄膜公司、杨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且无法说明176.263吨危废铁桶处置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推定176.263吨危废铁桶被非法处置并污染了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共计616920.5元。
2024年3月5日,平湖市检察院将本案移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下称嘉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嘉兴市检察院于3月11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某薄膜公司、杨某某、闫某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合计704913.5元。

此外,根据沪浙湾区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经两地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部门实地评估,某薄膜公司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已得到整改。


整改成效评估现场


(三)典型意义
针对跨区域非法处置危废污染环境案件,本案相关部门协作配合、追究侵权人责任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 一是部门联动,凝聚工作合力。检察机关依托衔接协作机制与生态环境部门、侦查机关加强协作会商,同步开展损害证据固定和委托鉴定评估,有效破解后续公益诉讼环节取证和鉴定难题。

  • 二是跨区域协作,提升办案质效。浙沪两地检察机关依托协作机制,在调查取证、释法说理等方面加强配合,有力督促侵权人对危废进行合法处置及主动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

  • 三是适用不利推定规则,全面追究环境侵权责任。检察机关适用环境信息不利推定规则,推定去向不明危废破坏生态环境事实成立,全链条、全方位追究危废产生者、转移者、处置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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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处

审核 | 杨贡江

签发 |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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