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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陆某与沈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1年4月,陆某起诉沈某要求离婚,7月22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书第四项确定双方共同债务另行解决。婚姻存续期间,陆某向银行借款12万元用于购买货车,货车的经营所得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其认为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在离婚庭审笔录中,沈某对该笔债务认可并承认,但双方一直未对该债务进行分割,陆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平分该债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陆某向法院提交了贷款合同、放款证明等银行材料、贷款所购货车的相关证件以及运营收入流水等材料,用于证明该贷款购买车辆是家庭投资,收入也多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
沈某辩称,陆某跟其说过向银行借款12万元,但所购车辆登记在陆某名下。沈某既未在贷款合同签名,该款项也未用于其和孩子的家庭生活,故对该笔债务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尽管陆某是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所购车辆也登记在其名下,但是陆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债务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陆某和沈某共同承担。
关于沈某提到的货车登记在陆某名下,由于其未在本案中提出诉求分割该车辆所有权,故法院未进行处理。沈某若要分割该货车所有权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与陆某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