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医者红】“医”路与“法”同行 |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4-08-19 19:47   中国  


普法宣传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一、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医师节入法




《医师法》第5条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该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医师节的法律地位,并提出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给予表彰、奖励。

赋权医师探索诊疗手段




《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该条款为医师进行合理的探索性试验、研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紧急救治免责




《医师法》第27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是《民法典》紧急救治权立法精神的延续,明确规定医师不因其职业特点而比常人承担更多责任,减轻了医师在急救情形下的后顾之忧。

突出医师执业安全




针对“伤医”“医闹”等突出问题,《医师法》加强了对医师执业环境的保护力度,明确了政府机构、医疗机构、个人及组织的义务,多维度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医师法》第3条及第49条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明确政府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扰医师依法执业和工作生活。

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规范多点执行行为




医师多点执业能够促进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医师法》第15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变更注册、备案等手续,为后续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避免责任不明提供了有效管理手段。

超说明书用药制度入法




药品说明书的形成需要大量证据、反复检测,相较于临床来说较为滞后,面对新冠疫情此类具有突发性、未知性的疾病,如何用药成为难点问题。《医师法》基于这一现实问题,在第29条明确了“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既为超说明书用药行为确定了前提条件,也为该行为提供了合法依据,更加充分地体现了以患者为中心的思想。

规范过度医疗行为




过度医疗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医师法》沿袭了《民法典》的关于过度检查的相关规定,在第31条为医师增设一项义务,即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该法第56条也针对过度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措施,能够更有效地提升对医师行为的约束力。

禁止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针对泄露患者个人信息行为,已废止的《执业医师法》规定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予以处罚,而《医师法》第56条降低了处罚门槛,明确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只要存在泄露患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即可进行处罚,进一步加强了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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