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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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徐某军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判断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新颖性 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 技术效果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
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所限定的新用途,仅是从不同角度描述或者以不同方法验证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能够确定的该化学产品技术效果的,该所谓新用途不构成该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3452号行政判决(2022年8月29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788号行政判决(2023年12月7日)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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