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念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贪几千一万的就要进去一段时间,现在拿个几万几十万就像捡牛粪一样啥后果没有。今天所要讲的,就是广西柳州市两位已经落马的市委书记刘知炳和郑俊康。他们两个违法所得相差54倍,所受到的处罚却几乎一样重。
刘知炳,1990年至1998年初在担任柳州市委书记,在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为他人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并于1993年至1999年间先后53次非法收受他人的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866322元。
2002年6月2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知炳因受贿86.63万元人民币被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币86.6322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2年前的法官够狠的,86万就判人家15年,而且违法所得全部没收,坚决分文不留。受审时是戴手铐的,一点不给面子。
看22年后落马的另一个市委书记郑俊康,他获刑16年6个月。2009年至2021年,郑俊康利用担任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规划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31万余元。
2024年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郑俊康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郑俊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对被告人郑俊康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在我们来算一算,对比过去和现在进去一年所要的金额是多少?
时间1:2002年6月。违法所得86.63万元,刑期:15年。86.63万元=15年,1年徒刑=57753元。
时间2:2024年11月7日。违法所得5131万元,刑期:16年6个月。22年后,5131万元=16.5年,1年徒刑=3109696元。
我们换成另一种比较形象的说法,22年前,用5.7万元可以买到一个年,22年后,要用310万元才能买到一个年。以前平均贪5.7万就得进去一年,现在进去一年要达到310万才有可能。违法成本(一年徒刑)几乎一样,获益(违法所得)却相差540倍。
现在法院的量刑标准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数额,大还是巨大,由法官说了算。
现在贪得多,处罚却越来越轻,贪上亿的和以前贪几百万所受到的处罚有时候反而还小。是通货膨胀钱不值钱的原因,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我们说不出来,反正违法成本越来越低,获益却越来越大。
22年后玩的就是文字游戏,就是让你猜猜:对被告人郑俊康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到底没收了多少,为何不写具体金额?难道郑俊康分文不花如数奉还?
刑法对“受贿罪”有一项量刑标准: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郑俊康所拿到的5131万算不算“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从多少起算的?法律有没有规定一个标准?很多案件完全是由法官个人判断说了算,贪一个亿和贪几十个亿所受到的处罚并没有差别。
24年前,广西有一位重量级人物贪了4109万,直接吃了断头饭。以他的职位和影响力,放到今天,最多也就给个无期,不至于埋了。今天的郑俊康贪了5131万只判了16年半,未来还有减刑的可能。如果那个人地下有知,一定会上书表达严重的不满。
还有许多违法所得特别巨大的人,法律不对他们处以极刑,却让他们每天悠然的看着电视报纸,衣食无忧的度过余生。我想,如果我们的量刑标准还是20多年前那么严格,是不是那些贪婪的以身试法的人就会减少?
虽然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钱不值钱了,但我们的社会不应该有“获益越来越大违法成本越来越低,量刑标准越来越宽松”的现象存在。处罚的宽严不应该和经济发展挂钩。司法制度一旦任人裁剪,是很难拼接回来的。
与官员重罪轻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用来处罚普通人的条例却增加了不少,老百姓抓个小鸟吃个蛤蟆啥的,所受到的处罚反而比那些贪个几十万的人还重。
对贪婪者的宽恕和宽容,造就了许多官员前腐后继的怪现象,根源就在于处罚力度过于宽松。社会进步、司法文明的体现应该是“严于律官,宽于律民”,而不是反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