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 刑法Day24】
抢劫罪:
1.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拟制型抢劫),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事后抢劫)。
3.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