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 刑法Day20】
交通肇事罪: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与非罪的界限)”: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2)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①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4.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5.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