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 刑法Day23】
绑架罪:
1.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2.“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通说认为包括两种情形:绑架既遂+杀害(杀死)、绑架未遂+杀害(杀死)。在后一种情形下,不得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因此,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应当将绑架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实行并罚。
3.“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通说认为是指既遂而言,而不包括未遂的情形。也即指行为人在着手绑架后的过程中对被绑架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并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因此,对于伤害未遂或者仅造成轻伤的场合,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如果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杀死,而是基于其他原因杀害他人,然后以绑架被害人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因未勒索到财物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杀害被绑架人后,再次掩盖事实勒索赎金的,分别成立绑架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前后应当并罚。
5.司法解释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