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练】每日一练 —— 刑法Day22 | 2025客观题

文摘   教育   2024-12-21 21:32   上海  

【练一练】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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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公布


【答案】ABD

【解析】
A、C选项:《刑法》第238条第1款中的“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即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的情节。而且第1款是一项基本规定,对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必须符合第1款的规定,换言之,适用第2款的法定刑,以行为符合第1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前提。所以,第1款的规定,除法定刑以外,仍然适用于第2款。基于同样的理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一项基本规定,应当适用于第2款,故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B、D选项:第2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第2款规定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B、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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