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 刑法Day22】
非法拘禁罪:
上述“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债务的性质:不仅限于合法债务,还包括非法债务;但是有限制:
①虽然是非法债务,也应有事由或根据,不能是完全凭空捏造的债务或制造骗局设立的债务;
②索取的数额不能远远超出债务本身数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务包括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但必须是双方都认可的债务,而非单方主张的债务。”
(2)行为人索取的数额如果超过债务部分数额很大,应将超出部分以绑架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行为人为索取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财物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因其行为已带有‘借机勒索’的性质,可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3)索取的对象不限于债务人本人,包括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
①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②拘禁债务人,向其亲属索债。这里的亲属仅包括具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即夫妻、父母、子女等关系。
③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索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