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注到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在2024金融街论坛年会上的发言,他表示“解决企业融资难和银行放贷难问题,要更好发挥银行主力军作用,关键是要做到“善贷”“愿贷”“敢贷”。这可是个新说法,尤其是对 “敢贷”的解释,监管部门提出来“要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切实解除后顾之忧。要加快制定实施操作性强的尽职免责细则,精准定责、合理免责,鼓励担当作为”。并称“金融与风险相伴相生,有风险并不等于失责,关键要看是否履职尽责”。
2020年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地产业三道红线”,2024年金融监管总局呼吁银行业发放贷款,看起来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和良好政策,但举措落地似乎“路漫漫其修远兮”。
银行能做到“善贷 、愿贷 、敢贷 ”吗?数位银行业内人士感叹:“后顾之忧还是不少啊,谁来划分风险和失责的界限?前车之鉴就在眼前。”
这不禁让人联想到业内很关注的一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子。盛京银行原副行长李某,因违法发放贷款罪2024年5月22日被法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4年9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本案一审和二审律师均以无罪进行辩护。让我们走近此案,看个究竟,你再决定敢不敢贷。
权威专家:李某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李某2019年2月入职盛京银行副行长,按工作分工,他担任盛京银行理财风险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入职1个月后,3月份理财风险审查委员会审批两笔理财资金投资泰禾资产项目。在所有参会委员均投赞成票,符合议事规则、规定的情况下,盛京银行理财风险评审委员会全体一致投票通过了该项目审批。在第一年信托贷款期间内,泰禾集团按约归还了利息;但在一年期限届满后,即2020年6月,盛京银行违反“展期时需偿还50%的本金”的要求,决定展期一年至2021年6月。
而在此之前一年多,2020年2月,李某已从盛京银行离职。
2021年5月28日,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3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1年6月7号信托贷款展期到期,泰禾集团无法按期偿还。也就是说本案立案时案涉项目尚未到期。
按照银监会多次明文规定和通知,信托贷款到期后应当对信托计划进行终止清算,禁止银行予以“刚兑”。但是盛京银行违反银监会禁止性规定,分别于2021年6月7号和8月24日使用银行自有资金刚性兑付理财资金。而此时,李某正被监视居住,违法决定与他毫无关系。
此外,经审理查明,李某与贷款人不认识、在两个项目中没有谋取任何不当利益,在项目上会前也没有任何人向其汇报过、李某也没有与任何部门任何人有私下沟通行为。
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常履职,盛京银行2021年9月18日向公安机关出具说明函,说明该行理财风险审查委员会为全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的审批、决策机构,负责对理财资金投资运作进行风险审查与审批;且认为,李某“在两笔资产审议及投票表决过程中,完全按照议事规则流程主持会议,履行了主任委员应尽职责,各参会委员均独立发表审查意见,独立完成投票表决,同意票数满足议题通过比例要求,会议流程符合行内管理办法要求”。
2022年6月,五位中国犯罪学和刑法学权威、全国知名法律专家就李某案件进行分析后,一致认为李某“未对贷款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未行使一票否决权的行为并未违反国家规定,且其主观上欠缺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故李某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未尽到审慎义务
法库县法院与权威法学专家的看法不同。法院认为,根据盛京银行的《请示报告》、中信信托的《认购风险申明书(适用于信托贷款)》及中信信托、渤海信托与盛京银行签订的《信托合同》,就能够认定盛京银行以信托贷款方式将理财资金由中信信托、渤海信托向禾柃公司、锦兴公司发放,构成信托贷款,可以适用违法发放贷款罪。
对于禾柃项目,法库县法院认为,盛京银行授信审批部在对禾柃公司的贷款中已作出风险审查提示,即建议按照办理完毕抵押受控部分的抵押物销售价值不超过70%提款,且提示保证人泰禾集团资金链紧张,联合资信已将其列入信用评级较差名单,但李某和同案理财业务部总经理未对授信审批部的提示予以重视,也未按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进行严格审查,而是将14.65亿元信托贷款一次性通过中信信托转给禾柃公司,未做到审慎义务。
对于锦兴项目,法库县法院认为,盛京银行授信审批部建议将抵押折扣率控制在70%以内,但李某和同案理财业务部总经理对此仍未重视,且对锦兴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中(已经会计师审计)足以影响锦兴公司偿债能力风险的“净资产额”存在5.94亿元的巨大差额,未进行调查和审查核实,未尽到审慎调查职责,连续5次将24亿元发放给锦兴公司。
但到目前,两个项目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仍能够覆盖所发放的38亿余元信托贷款。
律师坚持无罪辩护
本案李某的代理律师在一二审均坚持无罪辩护。律师认为,原审法院将理财投资业务穿透理解为贷款,是因为盛京银行用自有资金刚兑,盛京银行时任领导违法刚兑理财产品资金造成银行垫付自有资金的后果与李某无关,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的三点关键事实与本案证据相矛盾,存在重大错误。
首先,一审法院严重不负责任、断章取义,采信李某在公安机关的部分与录音录像自相矛盾的笔录,认定李某在会前听取了理财业务部总经理汇报,看出了项目问题,并进而认定李某严重不负责任错误,这与本案完整的证据和开庭审理时理财业务部总经理当庭陈述都自相矛盾,该事实认定完全错误。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未采纳授信审批部的意见,进而认为其严重不负责任这一事实完全错误,授信审批部的建议不是决定,且授信审批部也投了赞成票。
第三,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未审查公安机关从税务局调取的《资产负债表》,进而认为其严重不负责任,一审法院以公权力的界限标准为依据,任意解释和扩大了银行人员和李某的职责范围,是错误的认定。
律师认为,原审法院在罪名适用上存在根本性错误,银行用投资人委托管理的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公司发放的信托贷款,属于理财投资业务,不是贷款业务,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本不成立。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一审判决对该罪名的适用完全不符合银监会监管规定,与理财资金投资人承担风险的法律后果截然相悖,将对中国金融行业巨大的理财资金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必然给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造成羁绊和阻碍。
综上,李某的案件存在明显的错误,不仅因为案涉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投资人的理财资金,信托贷款穿透后、投资人才是真正的出借人,法律后果由投资人承担,本案根本不能被穿透认定为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不能适用违法发放贷款罪。其次,李某作为理财委员会主任,正常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严重不负责任。
法治服务金融任重道远
尽管本案侦办过程中,法库县检察院曾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对李某不予批捕;尽管在全国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下,该案分别于2021年12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7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有监督案;尽管盛京银行为李某出具了“符合程序、履职尽责”的证明;尽管抵押物金额完全覆盖放款金额,但法院依然认为李某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据了解,2024 年 9 月 10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本案律师依旧以无罪进行辩护。但结果怎样,大家拭目以待。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如果政法部门不愿实事求是,不能与时俱进,不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没有为金融服务的积极性,那金融监管总局的决策、监管总局局长的呼吁只能是空中楼阁,永远飘在空中难以落在实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中国建设要求依法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政法机关更应该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律制度要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