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李建国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8月22日登记离婚。王静与刘容经人介绍认识,王静答应刘容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2016年4月2日,王静在刘容处取得25000元,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王静为此给刘容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2016年7月12日,被告王静又在刘容处取得68000元,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王静为刘容出具欠条。2017年9月,被告王静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刘容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王静以为刘容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刘容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元,并为刘容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刘容办理事宜。现刘容要求被告王静返还此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王静取得此款期间虽与被告李建国系夫妻关系,但被告李建国未参与此事,亦未收到刘容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返还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王静辩称其收到钱款后将此款交给案外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为刘容书写欠条的人为被告王静,故被告王静辩称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容人民币93000元。二、驳回刘容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静是否应返还陈容款项93000元。王静主张其与陈容之间是委托关系,王静受陈容委托将款项交付了案外人,王静无还款义务。本案中,王静为陈容分别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两张欠条,王静对给付款项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王静主张与陈容系委托关系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静主张本案涉及案外人刑事案件,应由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现没有证据证明陈容系案外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案涉款项被认定为诈骗金额,故对王静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静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1.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而不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王静是受陈容的委托,找他人为其办理退休事宜。对此陈容在起诉状和庭审时都有明确的表述,通过证人的证言也能得到证实。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本案王静只是帮助陈容找人办事,并转交相应的款项,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2.原一、二审均判决王静返还陈容办理退休的费用是错误的。王静是按照陈容的指示找他人办理退休事宜,并且将相应的款项交付具体办事的人员,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王静已将办理退休事宜的费用交给他人。无论委托的事项是否办成,其后果都应当由陈容承担。即使退款,也应当由具体办事的案外人退还,不应当由王静退还。3.陈容办理退休事宜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陈容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委托王静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理退休手续,陈容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王静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故请求贵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支持王静的再审诉讼请求。陈容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调查的事实清楚,采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静的再审申请。 FM103.4《今朝有说法》节目连线邱韬律师,请他从法律层面分析本期话题。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陈容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王静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直播时间:周一 ~ 周五 10-11点
播出频率:调频103.4常州新闻综合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