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高法消息,三五好友小聚,其乐融融,难免少不了饮酒助兴。然而,假若在共同饮酒后,有人不幸因过量饮酒身亡,此时,同饮者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让我们回顾一下案情经过:2022年1月27日,张某联络甲、乙、丙等9人,在晚上前往一家饭店聚餐。当晚,张某不仅自备了三瓶白酒,还在饭店购买了一箱啤酒。晚餐进行中,两人提前离开。而甲和乙在已经显露醉态的情况下,还不断敬酒、劝酒,一直持续到晚上十点左右。
晚宴结束后,乙被送往卫生院,而丙将甲送回家后,发现甲情况不对,随即将其送进医院抢救。然而,甲最终于2022年1月29日因急性酒精中毒、呼吸心跳骤停、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急性肺水肿以及吸入性肺炎等原因不治身亡。甲的父母和两名子女作为原告将当晚饭局上的8名同桌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对各项损失进行80余万元的赔偿。
在一审法院审理中,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共同饮酒本无可厚非,但参与者应当避免过量饮酒,能互相敬酒、劝酒,也应该相互规劝、提醒和关爱。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应当对自我保护和身体状况有一定的认识,而他没有采取措施来防范酒精对身体带来的风险,在饭局上大量饮酒,这在他的死亡过程中起到了重大的过错。
被告张某作为当晚饭局的组织者,对聚餐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相较于其他饮酒者,在发现甲已经显露出醉态后,张某更应该及时制止此情况,并在饭局结束后更加关注甲酗酒后的异常反应。
被告乙作为共同饮酒者,在甲已显露醉态的状态下,依旧与其相互敬酒、劝酒,这加剧了甲过量饮酒的情况。因此,乙相对于其他饮酒人需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被告丙虽然在饭局上未饮酒,但在护送甲的过程中明知甲的情况不对,却没有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因此,他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在此之前提前离开的两人虽然并不认识甲,但都没有参与饮酒。而在提前离开饭局时,甲并未显示出异常情况,因此,他们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四人在甲、乙互相比酒时,没有尽到规劝、提醒和照顾的义务,导致乙醉酒并最终导致甲死亡。因此,这四人也需要对甲饮酒后因酒精中毒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综合来看,在一审法院审理后,法院酌情决定甲自身承担74%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10%的责任,被告乙承担8%的责任,被告丙承担2%的责任,而其他四人各自承担1.5%的责任。原告方放弃追究丙的责任,法院因此判决被告乙赔偿原告91683.58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114604.47元,而其他四人则分别赔偿原告17190.67元。
对此,被告张某并不满意,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法院调解,最终以张某与甲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以上案例中,当同桌饮酒者面临着什么情况时,需要对法律责任负起承担呢?
首先,如果出现强迫性劝酒,比如使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言语来刺激对方饮酒,或者明知对方已经饮酒过量且失去理智,仍然不断劝酒的行为,均需要对此行为负起法律责任。
其次,明知对方体质不适合饮酒却依然劝酒,例如明知对方的健康状况,仍然劝她/他饮酒从而引发疾病等,同样需要对此行为负起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在酒后未将饮醉者安全送回家或送往医院的情况下,同桌饮酒者也需对此行为负起责任。比如饮酒者已经或即将失去对自身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时,饮酒者的朋友没有将其安全护送,同样需要对此行为负起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饮酒者在酒后驾车且同桌饮酒者没有进行劝阻,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等损害,同桌饮酒者也需要对此行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法官提醒,在每位酗酒者身上,个人健康自负,避免在饮酒过程中,勉强劝酒、过量饮酒、参与酒仗,并在适度的限度内,履行安全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