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商银行关于批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公告

企业   2024-10-12 20:36   山东  


尊敬的青岛农商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变化,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相关要求,我行将于近期开展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工作,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便捷性需求。

二、调整范围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将实施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我行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执行利率在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

(三)须为浮动利率定价方式,固定利率和基准利率的贷款须先转为浮动利率再进行调整。

三、调整规则

(一)利率高于LPR-30BP的全部存量房贷统一调整至LPR-30BP;利率不高于LPR-30BP的存量房贷,将不调整。

(二)对于固定利率和基准利率的房贷,需客户先提出申请转成浮动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转换为加点形式,转换后如利率水平高于LPR-30BP,再将加点幅度调整至上述下限,未申请转换的不参与调整。利率转换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四、调整方式

青岛农商银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加点的方式进行批量调整。

(一)以浮动利率定价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客户无需申请,青岛农商银行将统一批量调整。

(二)存量固定利率和基准利率贷款,客户需向贷款经办网点申请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LPR浮动利率定价后,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进行利率调整。

五、调整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青岛农商银行将于2024年10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调整前利息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自公告之日至10月24日(含)可向贷款所在农商银行申请转换为LPR浮动利率贷款,2024年10月24日(含当日)之前转换完成的,青岛农商银行将于2024年10月25日一并批量调整。

(三)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在2024年10月25日(含当日)之后完成LPR浮动利率转换的,青岛农商银行将在转换完成后下一个还款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调整前利息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六、申请渠道

以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客户无需申请,青岛农商银行将统一批量调整。其他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可向贷款经办网点申请办理利率调整。

七、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青岛农商银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如客户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联系贷款经办网点。

八、温馨提示

(一)本公告发布后,符合本次批量调整条件但不同意调整的客户,可于2024年10月20日(含)之前向贷款经办网点提出不同意调整的书面申请,青岛农商银行将不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在前述日期前未提出不同意调整申请的,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调整。

(二)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贷款经办网点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仅调整贷款利率加减点,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LPR将在调整后下一个重定价日更新。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五)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贷款经办网点或96668。


特此公告。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青岛农商银行的大力支持!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2日       

来源:个人信贷部

编辑: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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