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解读】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此次修订《条例》时除在总则中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在分则政治纪律中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不属于此次修订《条例》时新增的违纪行为,而是对2018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予以整合并修改后形成,故此类行为如发生在2024年1月1日之前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从旧兼从轻”的规定,相应依照2018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等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二是“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本质上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事业观,政绩观扭曲错位问题。党中央反复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同时,不断优化和完善政绩考核,引导干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防止不切实际定目标,切实解决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多谋促发展的实招硬招,力戒博名利的虚招歪招。为此,《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均强调,要加强对政绩的综合分析,辩证地看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前任基础与现任业绩、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既看发展成果,又看发展成本与代价;既注重考核显绩,更注重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既考核尽力而为,又考核量力而行,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注意识别和制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和纠正以高投入、高排放、高污染换取经济增长速度,防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三是“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识别和认定,核心是看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党中央提出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是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具有很强的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只有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才能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一方面要从根本宗旨把握新发展理念。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必须站稳人民立场,树立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从根本宗旨把握新发展理念,就要统筹考虑需要和可能,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要从问题导向把握新发展理念。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新发展理念是针对我国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形成的,关注的是怎样发展得更好的问题,主要解决“发展起来以后”出现的问题,科学回答了在新时代新阶段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的问题。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经济发展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既是全局性转变,也是历史性跨越。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发展质量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从要素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这要求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精准地贯彻新发展理念,举措要更加精准务实,切实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此外,还要从忧患意识把握新发展理念。我们党在内忧外患中诞生,在磨难挫折中成长,在攻坚克难中壮大,始终有着强烈的忧患意识。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动荡源和风险点增多,我国发展外部环境更加复杂严峻。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随时准备应对更加复杂困难的局面。把握发展主动权、有效应对风险挑战,就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增强我们的生存力、竞争力、发展力、持续力。我们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坚持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既要敢于斗争,也要善于斗争,牢牢掌握斗争主动权,在伟大斗争的洗礼和磨炼中成长壮大,全面做强自己。
四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党和人民工作的实际成效,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个人捞取政治资本,主要是由错误的政绩观导致的,这也是政绩观错位最恶劣最突出的表现,政治危害极大。为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将“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确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相应须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处理,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责任编辑|孙占平 田乾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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