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赔偿,国家设立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机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服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以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最大限度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既突出了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也保障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明确由侵权人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关于在此情形下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考虑到交强险更加突出对人身损害的保障功能,仅赔偿与人身损害相关的损失,而不包括造成财产损害的损失。
保险公司在驾驶员醉驾、无证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限额(不涉及财产损失) 交强险赔偿限额最高为198000元: (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 (2)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80000元,其中包括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