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启用修改后条例,以下重点内容望各位驾驶员周知:
第二十二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和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
(五)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车辆交给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无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运营;
(二)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
(三)不得破坏、遮挡、关闭车载设施设备;
(四)运营服务时不得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六)不得进行售卖等与运营服务无关的活动;
(七)保持车内清洁和卫生,不得在车内吸烟;
(八)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
(九)凡设有巡游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的,巡游出租汽车应当在停车场(站)内停车待租,并遵守停车场(站)的有关规定;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乘车;
(十一)巡游出租汽车按照计程计价设备显示金额收取车费,使用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程计价设备等服务设施;
(十二)提示乘客下车时带好随身物品,对遗失在运营车辆上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或者上交公安机关、所在经营企业;
(十三)对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服务;
(十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十五)不得以欺骗、威胁乘客等方式高额收取费用;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的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不得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不得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
(二)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应当按照承诺提供服务;
(三)不得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载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六条 乘客需要去偏僻地区或者出市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或者乘客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对方应当予以配合。乘客不予配合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终止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的;
(二)携带无约束措施的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三)向车外乱扔废弃物,在车内吸烟,损坏、污损车辆或者车载设施设备的;
(四)无看护陪同的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车的;
(五)在禁止停车的路段要求乘车,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的;
(六)未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及过桥、过路等费用的;
(七)乘客的要求违反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八条 乘客在乘坐出租汽车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费用: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三)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合乘的;
(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票据的;
(六)线上提供服务的出租汽车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七)其他因驾驶员或者车辆原因,无法完成运营服务的情形。
金达洲出租车公司投诉部
2024.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