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写到的“30号文”中,有段话是这么说的:
随着中国民航不断发展,客舱安全管理面临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管理保障制度不完善、基层管理能力薄弱等短板日益凸显,存在一线机组成员有效履职赋能不足、日常管理盲目加码等问题,扰乱性旅客、空中颠簸、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传统客舱运行风险的管控能力有待加强。
这个名词很有趣,叫“扰乱性旅客”——听到这个词,你首先想到了谁?
相信大家心中可能都有一个共同的答案。
说起来,某些虎比的出现,意外让我对某些人有了改观,比如某人最近的一个视频说自己投诉了机组什么的,振振有词,扬眉吐气,但业内人士那看完就知道只不过是自己不懂装懂,还自觉仗义执言而已。
但只有虎比们,是真煞笔,没有别的,就只是单纯的煞笔,我实在找不到其他更合适的名词,甚至有限的文笔只能在这个煞笔前面套上很多个形容词,比如“大”、比如“臭”等等。
这么多年的生活经验,早就教会了我不要以貌取人,但偶然看到虎比们的照片也会暗暗称奇:好一个相由心生。
比如你看那人,稀稀拉拉的几根头发下面,附带着一张脸,脸上应有尽有;不多不少恰好两只眼,黑框眼镜都遮挡不了那阴险的光;嘴巴是歪的,总感觉他说话时会流出哈喇子;鼻子倒是高挺,可惜人没能学了自己鼻子的样;下巴很是光洁,像是电视剧里一位将军说过的“不长毛的蛋”。
有天晚上我临睡前不小心误入其直播间,听那声音尖酸刻薄,连带着我的手机感觉都脏了,吓得我赶紧翻出手册找到“机上扰乱行为”定义默读三遍才获心安。
给不知情的读者们简单解释一下,某些虎比以在乘机过程中给民航空勤人员和地服人员拍视频挑毛病和投诉,把摄像头怼到工作人员脸上,把吹毛求疵发挥到了极致,动辄拿着投诉当威胁,对一线民航工作人员颐指气使、大呼小叫、嚣张跋扈,还把视频发到某音上博眼球。
这些人早在民航圈子里犯了众怒。
但如此说来,《30号文》中所指的管控扰乱性旅客,是指这类虎比旅客吗?
很遗憾,基本来说,不是。
“扰乱性旅客”通常是指那些没有遵守航空器内行为规则或没有遵循机组成员的指示,从而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和/或扰乱了航空器内良好秩序和纪律的旅客。
说的更通俗一点,“扰乱性旅客”就基本相当于实施“机闹”的行为人。
“扰乱性旅客”这一概念出现的背景与国际航空运输中安全威胁的不断增加有关。
根据国际航协(IATA)统计,2007年至2016年间共提交了58000份关于不循规和扰乱性旅客的报告。2016年平均每1424次飞行中就有一例相关事件发生。
2014年3月26日至4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航空法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更新第288号通告—不循规/扰乱性旅客法律问题指导材料的决议》,设立了不循规旅客法律问题工作队,以更新国际民航组织第288号通告。
《关于不循规/扰乱性旅客法律问题的指导材料》中将不循规/扰乱性行为按照情节由重到轻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机组成员的攻击、恐吓、威胁;第二类是对机组成员外其他旅客的攻击、恐吓、威胁等可能危及机上人员安全和良好秩序的行为(其中对人身暴力、性骚扰和猥亵儿童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第三类是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等其他违法行为。
那么,从国际公约到国内民航法律法规规章,到底有没有人能依法依规整治此类虎比旅客呢?
在部分欧美国家,如果某名旅客对客舱乘务员的言行让乘务员感到被冒犯或心理不适,导致乘务员不能很好的履行客舱安全职责,那么机组有权拒绝继续承运这名旅客,乘务员可以对这位不受欢迎的旅客其下达“逐客令”,如果不服从,荷枪实弹的警察会上飞机将其强制带离。
虎比们是断然不敢在洋人的飞机上对工作人员颐指气使的——毕竟欺负同胞才是这类人的洋洋自得。
那中国民航有没有条件这样做?
其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虎比们的行为妨碍了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扰乱了航空器秩序,那么航班机长可以依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依法拒载,或在必要时对其采取管束措施。
如果虎比们在网上发布的视频,语言粗俗不堪,涉嫌辱骂或侮辱诽谤他人,可以根据其具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追究其违法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上讲,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虎比们在某音发布的视频必然是没有经过工作人员同意的,虽然虎比会给工作人员面部打老码,但只要仍然能够从视频中识别出这是某个人,虎比未经同意直接将肖像权人作为被摄主体,而且其行为影响了被拍摄人的“安宁生活”,那么虎比们即便做了打码处理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如果虎比发布的视频涉嫌丑化、商用或者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公开其肖像,或者不顾被拍摄者反对继续拍摄或者偷拍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则构成了违法行为。
被拍摄者就可以依据《民法典》追究其侵权责任。
那法律和道理讲了一大堆,为什么某虎比目前依然如此嚣张呢?
一方面,虎比的行为虽然十分可恶招人恨,但还没有上升到扰乱客舱秩序的层面,他暂时还没有借着投诉去敲诈勒索工作人员获取不正当利益;
另一方面,他曝光的视频可能涉及到了许多航司员工的肖像权、隐私权以及航司名誉权,但航司层面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古老软弱原则,并没有足够的意愿主动出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我们都知道,当前民航投诉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客舱安全管理机制的缺陷,员工法律援助机制的长时间缺席等问题长期“欠债”,间接导致民航“软骨病”快要成为绝症。
我不懂医术,但总觉得绝症得下猛药,遵照传统,猛药需要药引,药引去哪里寻?这不活生生的蟾蜍涎、黑狗血、人中黄在网上张牙舞爪等着你去抓么。
该出手的人,不该总是选择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