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有权力直接罢免一个县委书记吗?

职场   2025-02-03 18:30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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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省长作为一方大员,省里的仅次于省委书记的二把手,有很大权力,可以随便免职县委书记,因为县委书记作为省管干部,省长有很大的自由管理权限。

实际上省长的确可以罢免县委书记,现实中就有这种例子。时间来到2021年6月某日凌晨,远东省红河市发信县五叶镇北街一武术馆发生火宅,造成18人死亡、4人重伤、12人轻伤。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指导工作,时任远东省省委书记和省长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省长到达火宅现场当场拍案,就地将时任发信县县委书记梁某免职。火宅等安全事故都是省政府分管的领域,省长发火拍案无可厚非,但是就地免职在历史上少之又少。说到这里就要给大家普及一个知识,安全事故的等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每次发生安全事故后,就要在最短时间内上报相关部门。建国以来的特大安全事故为数不多,但是重大事故发生国家等都很关注。回到远东省发生的事故案例,这个事故属于死亡18人,属于安全事故中的重大事故,省长当场拍案将发信县县委书记就地免职,明面上大家看到的是省长有直接决定免职县委书记的权力,但是背后的情况更为复杂。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到一个省的最高决策机构或者会议省委常委会,省委书记作为班长在省委常委会上有决定的权力,省长作为二把手也有相当大的权力,一般来说只要省委书记和省长对某件事意见一致,这件事情在省委常委会上大概率可以通过。

回到发信县的安全事故,这个火灾的惨烈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也给省里领导带来巨大麻烦,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说明这个地方领导没有完全尽到牧守一方的责任,而作为第一责任领导县委书记肯定首当其冲,省委书记和省长达成一致意见之后,由省长直接就地对县委书记进行免职,以上这个决定是省委书记和省长达成一致的情结果,但是对县委书记的免职还要走相应的程序,需要召开省委常委会进行研究通过。所以说省长只是代表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相当于这个决定必须走相应的程序,不是某个人能够直接决定的。总而言之,省长作出免职县委书记的这个决定必须是代表组织符合程序的情形下才可以做出来的,其中奥妙各位读者自行体会。

当然,省长还有很多时候不能直接免掉县委书记的情形,比如这个省里一把手和二把手不和,或者这个决定省委书记不同意,再或者省委常委会不通过,这种情形下省长的权力就大打折扣,党委负责制的情况下,如果党委会议通不过其他都是扯淡。所以说省长虽然可以口头说免掉某个书记,但是如果实际上这个决定执行不了,那对省长的威信不是一般的打击,当然省长一般也不会单独擅自或者无缘无故做决定,一般都是在三人会议上沟通过或者提前和班长通过气达成一致。省委常委会召开之前,一般会有三人碰头会议,三人会议一般是省委书记、省长和专职副书记(一般是分管组织人事)组成,三人会议决定的事情一般省委常委会也不会卡壳或者不通过。如果说三人会议提前达成一致意见免掉某个县委书记,省长直接宣布,这个在程序上就没有问题了。

追根溯源探究历史。从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到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度再到明朝的六部制度、清朝的军机处,每个历史时期的官职权力和选人制度都是很大区别,但归根结底历史上选人用人都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地位所作出的,无论官职任免还是选人用人都是很大的人治性,个人色彩非常浓厚。现在建国后我们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打破这一桎梏,我们党内的民主集中制是将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决策不是某个人作出的,都是经过严格的组织程序通过的,这样才真正将民主权利和群众意见表达出来。我们党现在进行的自我革命也是以刮骨疗伤的勇气铲除腐败,最大限度的保障群众的权利和人民的自由。

正所谓:秦汉明清官职制

用人唯心难制约

我党民主集中制

彰显伟人高远瞩


END

作者:高昂

来源:北辰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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