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办法》制定和贯彻执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三是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
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主观客观,规定了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因党员所在党组织不健全或者软弱涣散、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以及党员受客观条件制约,一时无法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在短期内或者某项工作中不能发挥作用的,可以不予处置。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