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国家卫健委等4部门联合发布《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监测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监测指标体系围绕“紧密型、同质化、促分工、提效能、保健康”5个方面设置了14项指标,这份文件的核心就是“定性”:县域医共体是不是紧密型的,得由这个文件指引评价。
图片来源:国家卫健委
文件明确指出,该监测指标体系的用途是:“指标体系供县级开展自评和省市两级开展监测评价,国家对各省份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截至目前,全国各省份基本实现以省为单位全面推开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阶段目标。该《指标体系》是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于2023年12月底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今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将有明确指引,将更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指导意见》指出,“强化监测评价。坚持强县域、强基层,推动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形成责任、管理、服务、利益共同体,按照紧密型、同质化、控费用、促分工、保健康发展要求,突出乡村诊疗量占比持续提升结果导向,健全县域医共体建设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年度监测评价,加强数据分析和共享”。
与《指标体系》措辞有不同的地方在于:《指导意见》提及的“控费用”在监测指标体系中的措辞是“提效能”。措辞虽略有不同,但在导向上还是有较为明显的差异:“提效能”后面紧跟的解释性语句为:“促进医疗卫生资源有效利用和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
医共体建设有“新标准”了!
共14个监测指标
指标体系在试点阶段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评判标准、监测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政策要求和前3年监测情况,对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进行修订,重点体现人员、技术、服务、管理下沉基层导向和紧密型要求。
同时,为落实中央为基层减负精神和要求,《指标体系》精简指标数量,进一步提高指标的针对性和敏感性,将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合并,总体指标数量减少到14条,其中定量指标11条,定性指标3条。
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监测指标体系(2024版),具体内容有: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指标体系》围绕「紧密型、同质化、促分工、提效能、保健康」5个方面设置了14项指标。
“紧密型” 为定性指标
就是要推进人事、财务、业务、药品、信息等统一管理,通过政策文件、实物及资料佐证、访谈调查等综合评判,以有明确的制度安排并以组织实施为标准,包括资源统一管理、医共体内部民主决策、服务协同联动3项指标。
“同质化” 就是要推动资源下沉
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与质量,包括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级及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数(人)/每万常住人口、影像心电中心服务开展与心电设备村级覆盖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均收入与牵头医院人均收入的比值3项指标。
“促分工” 就是要促进有序就医格局形成
包括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占比、医保基金县域内支出占比(不含药店)、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支出占比3项指标。
“提效能” 就是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
有效利用和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
包括参保人在县域内住院人均费用(元)及增长率、参保人县域内住院人次占比、县域内中医类诊疗量占比3项指标。
“保健康” 就是要提升县域居民
获得感和健康水平
包括县域内慢性病健康管理人群住院率、县域内四类慢性病过早死亡率2项指标。
经监测指标体系“定性”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
后,会有哪些“好处”呢?
这一点也在《指导意见》里已明确,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获得的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落实政府投入保障责任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据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中央财政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县域医共体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地方政府新增财政卫生健康支出向县域医共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倾斜。
2、优化人事编制和薪酬管理
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绩效考核、职称评聘等方面赋予县域医共体更多自主权。在县域医共体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分别核定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人员统筹使用,根据岗位需要,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加强基层全科医生、中医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药师等培养和招聘力度,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及交流机制。以县域医共体为单位,充分利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落实“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统筹平衡县乡两级绩效工资水平,合理调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间人员收入差距。鼓励对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3、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加强医疗费用增长率、医保报销比例、基层就诊率、县域内基金支出比例、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占比等方面的考核,完善结余留用机制,结余资金作为县域医共体业务收入,健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稳步推进县级医院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或按病种分值(DIP)付费。对适宜基层开展的部分病种,逐步探索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同病同付。
落实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监督管理责任。继续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对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总额预算上适当倾斜。
4、加强医疗保障政策协同
各地实施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统筹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促进分级诊疗。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调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与医保基金统筹能力和患者承受能力相衔接。
医保报销目录中增设农村地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对于换药、注射、输液、采血等均质化程度高的医疗服务项目,可以明确具体范围,逐步实施县域同城同价。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促进互联网诊疗、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向基层延伸。
此外,《指标体系》强调,各地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结果运用,确保县域医共体建设扎实推进,取得实效。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各省份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附件:《指标体系》政策解读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附件:《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
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来源 | 华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