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钧、谢玲丽、蒋松丞、赖逸凡
在家族(企业)财富管理领域,对于家族治理问题近年来的关注度愈来愈高,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但是,关于家族治理在家族(企业)财富保护、管理与传承中的当代价值、家族治理与企业治理以及财富管理的关系、家族治理的有效落地与实现路径等关键问题,在实践中是存在不同认识的。这就必然导致家族在制定或实施家族(企业)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逻辑与路径上存在巨大差异,极有可能影响家族目标的可靠实现。
关注家族治理领域的新研究框架
学者黎文靖、彭远怀在《从家族企业治理到家族治理:基于中国家族传承的框架重构》[1]一文中呈现的研究成果尝试构建了一个全新的家族治理框架,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基于对代际传承引发所有权分散、决策者变更带来价值观转变、家族财富构成和管理目的转变、技术变革迫使家族产业结构调整、宏观环境变化导致家族战略转变等当下家族(企业)挑战的系统梳理,学者黎文靖、彭远怀从家族治理、家族企业治理与家族财富管理三个维度出发对家族企业治理分析框架进行了重构,打开了“家族理事会—家族企业委员会”“家族理事会—家族财富办公室”两条治理轴,尤其在这个重构模型中特别关注到了结构性工具的应用。
(图:家族企业治理分析框架[2])
此前的研究更多关注家族治理与企业治理的关系,关于家族治理与财富管理、财富管理与企业治理的关系涉及的相对较少。这和相关研究的时代背景及家族企业的发展阶段是相关的,这些研究无疑是后续研究的坚实基础。
同时,近年来在关注家族文化、家族情感管理及家族规章建立的同时,以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家族有限合伙及家族控股公司等结构性工具去承载家族治理、企业治理及财富管理的目标,在实务中实际上已经发展为重要的实现路径。
学者黎文靖、彭远怀的研究成果与当下的家族治理、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等实践是完全契合的,与时代背景及家族企业的发展阶段也是相契合的,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非常期待学界在此框架之下,能够展开更深入且持续的研究,更希望实务界能依此框架打开家族(企业)财富管理的逻辑、路径、技术与工具。
家族治理、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的持续平衡
在目前的家族(企业)财富管理实践中,有两个平衡是值得长期关注和研究的,这两个平衡对于家族(企业)财富管理局部及整体解决方案的构建与执行具有特别重大的价值。
第一个平衡是资本的平衡。
在我们主持翻译的《资本的平衡》一书中Francois M.de Visscher等研究者对资本的平衡模型进行了详细的演绎。总体而言,资本的平衡是从家族企业出发的,研究的是家族控制权,股东流动性与企业增长资本之间的关系,关注的是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
(图:资本的平衡[3])
为了实现家族控制权、股东流动性及企业增长资本之间的平衡,自然会涉及到家族流动管理、家族耐心资本、家族效应、家族资产形态转化、家族投融资等家族治理与财富管理问题。所以说,资本的平衡虽然是以家族企业为锚点展开的,但是长期实现资本的平衡却并非单纯家族企业的视角可以达成的。
资本的平衡在家族(企业)所有权结构设计应用中是非常重要的核心模型。缺乏长期资本的平衡的系统思考,家族(企业)所有权结构的设计必然是静态的、局部的、短期的且不可持续的。
第二个平衡就是家族治理、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的平衡。
家族治理拥有家族治理的价值,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也存在二者的独特价值。总体而言三者都是围绕家族的人力资本、文化资本、经济资本及社会资本展开的,从表象上看家族治理更关注于家族人力资本、文化资本及社会资本的持续提升,而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更多从家族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两个维度出发关注家族的经济资本。
就本质而言,家族治理、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的价值是存在多重交叉的,是互相影响的,但是其独立价值又是无法相互替代的,三者的平衡实际上实现的就是家族人力资本、文化资本、经济资本及社会资本的整体平衡。所以我们认为对家族而言家族治理、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是一个大的平衡,是以家族整体作为锚点展开的。
家族治理、企业治理及财富管理这个平衡才是当下家族(企业)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背后的核心逻辑,忽视或背离这个大平衡,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家族(企业)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
家族治理目标、价值与家族治理优先
就当下而言,在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中,家族治理不应当是务虚的空谈,而是一个非常具有实践价值的家族(企业)财富管理关键实现路径。家族不仅要深切关注家族治理,而且应当遵循家族治理优先的底层逻辑,这是由家族治理的目标与价值所决定的。
我们认为,家族治理的总体目标是家族力的整体提升,家族应通过有效治理提升家族的生存力、发展力和价值力。就当下而言,通过有效的家族治理可以实现对家族非常重要的八个具体目标:
(1)强化身份认同。身份认同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学意义,家族身份认同是家族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不仅应当通过家族治理解决家族成员的身份认同问题,更要持续地、长期地强化这种身份认同,而且这种身份认同不因家族成员的性别、支系、代际及角色差异而产生本质差异。
(2)提升共识能力。家族共识能力普遍较弱是中国家族(企业)保护、管理与传承的重大路障,家族治理首先要解决的是共识能力问题。除了充满家族情感的非正式沟通,家族还应当建立可靠的、正式的沟通机制和决策机制,使家族内部不仅能够达成初步共识,也可以有效达成核心共识,并形成必要的普遍共识。
(3)构建共同意愿。共同愿景就是共同理想与目标,有了共同的目标才能让家族持久地凝聚在一起;而共同的意愿才能有效平衡家族内部理念、情感、行为、价值、利益及控制等因素多层次冲突下的家族关系。因此,构建共同的家族意愿同样也是家族治理的重要目标。
(4)培育耐心资本。耐心资本是指有耐心长期投入家族企业的资本(包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是家族企业的关键竞争优势之一。对于家族而言,以家族企业为核心的家族事业不仅具有“训练场”的价值,而且也是“共同体验”的最佳场景。毫无疑问,培育耐心资本也是家族治理的核心目标。
(5)相续特殊资产。不同的家族有相同的共性,也有鲜活的个性或者基因。恰恰这些共性及个性的保有共同决定了家族的荣辱兴衰,这些“共性”与“个性”都是家族的特殊资产。特殊资产的相续是家族治理的重要任务。
(6)平衡社会价值。始终保有对社会及人类的持续关切与责任,从顶层结构设计视角出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本,坚守并引领社会价值,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持续认可,实现家族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平衡,是实现家族持续的基本保障,更是家族治理必须特别关注的关键目标。
(7)完善顶层结构。从家族顶层结构的视野出发管理家族事务、家族财富及家族企业,实现保护、管理与传承的多重家族目标,必须有家族顶层结构的组织化结构性支撑,这也是家族治理应当率先实现的目标。
(8)实现保障支持。长久实现对家族世代兴旺的保障、对家族企业基业长青的保障,对家族成员生存、生活、成长与发展的保障,是家族治理的基础性目标。在任何时候,保障支持的实现都是家族治理的基础目标。
上述八个家族治理目标实际上也是家族治理的应有价值,偏离这八个目标的家族治理未必是真正意义上的家族治理。我们始终认为,家族治理受到愈来愈高的关注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家族在特定的时代背景及发展阶段之下,在多维度的交替与更迭、多层次的冲突及不确定下的必然选择。基于家族治理的目标与价值,以家族治理优先的逻辑去平衡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是当下家族必须要认识和把握的基本逻辑。
另外一个突出问题是,大家都在讲家族治理但实现路径很可能是大相径庭的。我们完全认同家族治理个案的差异性与独特性,但毋庸讳言,家族治理方向、路径、次第的认识误区是普遍存在的。当下有效家族治理的关注要点应当是什么呢?我们始终坚持认为,只有厘清目标才可能发现有效家族治理的关注要点,才可能真正落地家族治理。
就当下而言,家族治理应关注家族政策与规章的制定、家族愿景与使命的明确、家族组织与平台的建立、企业所有权政策的制定、财富管理政策的制定、家族教育与交流平台构建、家族角色关系协调与管理、家族体验与共享的管理、家族冲突与危机的解决等要点。
家族治理应当关注的要点还有很多,这里列明的要点只是方向性的。在方向确定的基础上,由家族根据自身情况去确定重要且紧急的事项,进而发现、择取必要的家族治理路径与工具,会更具有针对性,也更有可能形成可靠的家族治理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
依托系统思维下的结构性力量
无论从研究视角,还是家族(企业)财富管理的实践视角,都关注到了结构性工具的应用价值;无论是家族治理、企业治理还是财富管理,都离不开结构性工具的应用。当然,我们并不是否定其他财富管理工具的价值,但就系统思维下的家族(企业)财富保护、管理与传承的整体解决方案而言,多类结构性工具的综合运用无疑是核心实现路径,这是由结构性工具的价值所决定的。
有必要看一下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结构性工具,以及PPLI等一些金融性结构性工具的共同逻辑是什么?
这些工具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结构,是一个拟制的“人”,对外的法律地位及内部结构与机制有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力显然与“自然人”拉开了距离,或者说从某一个层面上可以摆脱“自然人”的束缚。
既然这些法律结构是一个拟制的“人”,就可以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独立行使相应的权利。责任是有限的,或者说是相对有限的,可以起到必要的风险隔离作用。当然,不同法律结构的风险隔离作用是有差异的。
法律结构可以起到集中的作用,将多个“人”的多个分散“意志”、多个分散“权益”集中起来,装到一个“房子”里。以结构的意志代替分散的意志,以结构的权益代替分散的权益。至于说这些“人”相互之间的事儿,在“房子”里自己去解决。
法律结构也是相对“稳定”的。这个所谓的稳定是与自然人相比较而言的,法律结构不会“喝醉”,不会出“车祸”,也不会“生病”,这是稳定的一个方面;同时,依法受保护的法律结构不仅具有受保护的“权利外观”,依法构建的内部结构与机制也有“规矩”可循,这也是法律结构的“稳定”之源。法律结构通常可以持久地存在,不受生命长度的限制,或者说生命长度可以由我们确定或决定,这也是一个层面的稳定。
这实际上谈到的是法律结构,或者说结构性工具的隔离性、集中性及稳定性的三个核心价值。这三种基本价值对于家族(企业)财富管理而言意义重大。
从结构性工具内部做观察,会不会有新的发现呢?
法律结构内部一定有“人”或者“角色”,也一定涉及到“权益”。换句话说,法律结构内涉及“人”的关系与“权益”的关系,是法律关系的结合体。
在不同的法律结构中,通常法律已经设定了特定治理模式,完全可以构成一个“人”的关系与“权益”的关系的“骨架”,确定了特定法律结构的价值底线。此时法律智慧代替了“人”的智慧;
同时,在不同的法律结构中,通常法律又会给“人”以相对的自治空间,由“人”的智慧弥补法律智慧的“高冷”与空白,这又生成了法律结构的“血脉”,这种自治让法律结构有了“生气”与“灵魂”。
这二者的并行不悖使得不同的法律结构不仅相对“更可靠”,还可通过“定制”满足特定的“人”的诉求。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从内部观察,结构性工具都具有“可靠性、定制性”的核心价值。
结构性工具也是一种“看的见”的安排,结构性工具对目标的实现是相对确定的,这是由结构性工具的隔离性、集中性、稳定性、可靠性与定制性所决定的,所以“确定性”也是结构性工具的核心价值。
所有财富管理的规划与安排都是希望能够战胜时间与人性,结构性工具的六个核心价值给这个目标的实现带来了更大的可能,这是确定无疑的。
事实上,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主要结构性工具的核心价值能力是有先天差异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隔离性、集中性及定制性;结构性工具的稳定性、可靠性及确定性的差异理论上不应当太大。
必须理解,不同的结构性工具,特定核心价值能力是有区别的,而同一种结构性工具,在不同法域下其核心价值能力也是有差异的。同一种工具即使在同一法域下的不同历史时期,其核心价值能力同样也是有变化的。当然,不同结构性工具适用的财富形态与财富规模也是有所差异的。
不可否认,不同结构性工具的隔离性、集中性及定制性等价值能力的差异比想象的要大。这里的差异是工具本身,而并未包括使用者的运用能力上的差异。工具运用及安排技术的“高”与“低”会对价值能力产生强化或弱化的作用。
就隔离性而言,家族信托与家族基金会有比较优势。这两个工具的隔离是非常彻底的,二者将结构内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做了更为彻底的区隔,不仅实现了工具与外部的隔离,工具内部的隔离也是更清晰的;
就集中性而言,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同样也具有比较优势。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工具由于隔离性相对较弱,会产生流动性的可能,因此集中性受到了弱化;
就定制性而言,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同样也具有比较优势,存在较大的定制空间。其他结构性工具的定制性也是存在的,但基于可能存在的商业交易属性,法律允许的定制空间相对小一些。
比较下来会发现,在隔离性、集中性及定制性上的比较优势,是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往往被作为顶层结构工具适用的根本原因。
家族控股公司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这个工具的隔离性、集中性都是具备的,不论经营性资产是否置入家族信托或家族基金会,境内外家族控股公司的构建都是必要的。
当然,在家族控股公司之内开一个“窗口”,与家族信托或家族基金会对接,是结构性财富管理工具综合运用的必经路径。
家族有限合伙与家族控股公司是一个层面的结构性工具,二者的隔离性及定制性价值是比较接近的,但在集中性上存在差异,家族有限合伙似乎更易于进行控制权的集中。
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下一层面的结构性工具,基于特定的目的实现特定的功能或持有特定的资产。这种结构性工具的使用往往是为了持有、交易及退出的方便,当然也会考虑可能的风险隔离等因素。
基于这五种常用的结构性工具其核心价值能力存在的差异,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特定工具的特定运用场景,并逐步形成了家族信托及家族基金会,家族控股公司及家族有限合伙,以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三个层次的工具格局,并进而形成了三个层次工具的综合运用。
实践中往往还会通过一系列公司、合伙企业构建完整的一个或多个家族事业主体的所有权结构体系。这些事业主体的所有权结构安排实际上就是家族顶层所有权结构之下的具体安排而已。
综上,家族治理、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平衡是家族(企业)财富管理的大逻辑;基于家族治理的目标与价值,家族治理优先是当下的必然选择;依托系统思维下的结构性力量,同样也是整体解决方案的核心路径。换言之,拥抱家族治理优先下的结构性力量,构建家族治理、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的持续平衡是家族(企业)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出发点和归结点。
参考资料:
[1]黎文靖,彭远怀.从家族企业治理到家族治理:基于中国家族传承的框架重构[J].财务研究,2021,(4):11-21。
[2]黎文靖,彭远怀.从家族企业治理到家族治理:基于中国家族传承的框架重构[J].财务研究,2021,(4):17。
[3]弗朗索瓦·M·德·维斯切、克雷格·E·阿伦诺夫、约翰·L·沃德.《资本的平衡》[M].蒋松丞、刘洋,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年:6
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家族办公室业务中心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家族办公室业务中心联合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蒋松丞
中国家族办公室行业开拓者、研究者和领先实践者
和丰家族办公室创始合伙人兼董事总经理
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外聘专家导师
哈佛大学商学院中国家族办公室课题研究代表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中国区首批正式会员 TEP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