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带锂电池入室内充电引发火灾,深圳一男子被行政处罚!

文摘   2024-08-14 18:52   广东  


电动自行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

被广泛使用

然而,许多人缺乏消防安全意识

甚至存在侥幸心理

将电动车违规停放

带电池入室内充电

此类行为屡禁不止

6月29日21时41分,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光明区一小区发生火灾,原因是一男子违规将私自改装的一组锂电池带入室内充电,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热失控起火,火焰点燃了室内杂物。



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处置,于21时48分将明火扑灭,幸而最终无人员伤亡。男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电池着火的危害极大

尤其

电池燃爆的场所并不固定


类似案例


案例一



2024年6月29日凌晨2点35分许,吉华街道三联社区塘径新村某出租屋发生一起火灾。因事故处置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该火情系住户贪图便利,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家中充电导致。该住户因过失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二


2024年2月22日,北京一高层住宅小区27楼起火。经查,火灾为该层住户私自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拎回家中充电时突发故障所致。


案例三


2021年5月10日,四川成都某小区一电梯内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包括推着电动自行车的男子,电梯内共有5人。当电梯门关闭的瞬间,电动自行车开始冒烟起火、爆燃,导致多人烧伤,其中包含一名抱着婴儿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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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分析

电动自行车火灾的

主要原因包括

电池过充、电池单体故障

电气线路短路等情况

由此可见

电池质量尤为重要

违规充电或改装、更换电池

都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有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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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君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在下列地点停放、放置或者充电:

(一)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

(二)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放置、充电的其他地点。

第一百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普法君提醒

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自觉做到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不进楼、不入户
不在室内对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
严禁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素材来源 | 深圳消防、光明区消防救援大队、福田区应急管理局、龙岗融媒

投稿邮箱|szspfb@163.com

运营单位|深圳特区报

主编|刘杰

责编|陈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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