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贵金属生产设计行业的李总
承租了邦总的厂房
因对场地十分满意
李总还与邦总在合同中
约定了优先承租权
然而就在合同到期后
邦总却与另一家公司
签订了租赁合同
究竟有何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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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李总所在的A公司与邦总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优先承租权,但因租赁地所在的产业园区被政府纳入当地新兴产业空间布局规划,且A公司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政府规划要求,因此,合同所约定的优先承租权的前提条件发生改变,且邦总已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普法君提醒
优先承租权是房屋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或经营权利,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优先承租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的,租赁物的用途直接关系租赁物的价值维持,是同等条件的重要考量因素,上述案例中,A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地方政府对产业园区的发展定位,是其具有优先承租权的前提之一。
出租人对承租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发展规划,是各商事主体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正确行使优先承租权,减少租赁纠纷,共建和谐健康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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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深圳特区报
主编|刘杰
责编|陈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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