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一女子
在家中为朋友熬制中药时
该女子的女儿作为原告
将让母亲熬药的朋友尹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尹某与死者是好友,但双方约定了(熬药)每10副药100元,事实存在雇佣关系。“死者虽自身存在很大过错,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但被告作为雇主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尹某承担各项费用的30%,赔偿原告23万余元。
相关话题也登上热搜,引发热议。
律师解读:
雇主的“提醒义务”边界何在?
一氧化碳中毒有何表现?
如何急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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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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