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房少交税,男子打算和妻子离婚与卖家结婚产生交易纠纷,法院判了!

文摘   2024-08-29 18:07   广东  

夫妻俩想在上海
买一套“学区房”
为了避税
他们选择在中介的安排下离婚
再由丈夫和卖家结婚
完成房屋过户
没想到买卖双方
因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产生分歧
卖家以夫妻俩违约为由
拒绝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案件经过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先生和妻子通过中介找到了卖家李女士,经过协商,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为逃避200多万元税款,中介公司提议买卖双方可通过“婚更”办理过户手续,即张先生和妻子离婚,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两人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之后再离婚。买卖双方同意了这一提议。
图源网络
当日,买卖双方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现场交付20万元,剩余18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合同中还约定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并载明:如果因为乙方张先生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没收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张先生一方就房价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与李女士产生了分歧。原来,在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张先生从别处了解到,该小区上一套相同户型房子以3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夫妻俩认为中介串通卖家把房价抬高,从而要求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等。在与卖家李女士协商无果后,夫妻俩迟迟没有支付剩余定金。
几个月后,李女士向张先生夫妻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们购房合同解除,并且没收已经缴纳的20万元定金。夫妻俩不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定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
经审理认为



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旨在避税,应属无效。除此之外,双方约定的其余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予恪守。由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因张先生夫妻违约而导致解除,李女士主张没收定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驳回了张先生夫妻的诉请。夫妻俩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
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女士是否应退还夫妻俩20万元购房定金及利息。对此,需判定本案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一中院认为,其一,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属于明显的偷税行为,且涉及数额巨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予以禁止。
其二,买卖双方利用房地产登记管理的漏洞,约定买卖双方通过先结婚后离婚的方式,完成案涉房地产所有权的变更,有违公序良俗。
其三,合同系通过“婚更”这种非法的手段实现合同目的,“婚更”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是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实现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综上,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鉴于本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属无效。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李女士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同时,张先生夫妻对签订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驳回了他们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普法君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素材来源|上海一中法院、上海新闻广播

投稿邮箱|szspfb@163.com

运营单位|深圳特区报

主编|刘杰

责编|杨立维

往期回顾


深圳普法
以权威声音、主流价值,传播法治正能量,推动法治进步,让守法成为一种行为习惯,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