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4〕3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2024年11月14日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公告》等四个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涉及的38个政务服务事项(附件2)调整为按照普通程序办理,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上述四个文件同时废止。上述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后,企业申报时不再需要提交《告知承诺书》。
按照我市实施新版行政许可清单工作部署和我局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安排,我局将结合新版行政许可系统上线运行同步启用新版行政许可清单。部分事项已于2024年11月11日上线运行,事项名称发生变化的已在附件2清单中列明。
特此公告。
附件: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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