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期小课堂,我们继续梳理1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四、强化风险控制,多种方法并行
《办法》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各环节因素,合理制定计划,并指明应重点关注的产品和被检查对象,注重监管靶向性与效能,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可以依法对被检查对象作出限期整改、责令暂停生产经营、责令召回、立案调查、责任约谈、记录信用档案等相应处理。
五、加大曝光力度,重视舆论导向
《办法》对于被检查对象存在拒绝、逃避、阻碍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的行为,可以视为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还规定了具体认定情形和处理措施,加大了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让化妆品行业最看重的“口碑”成为规范化妆品相关企业的“一把戒尺”。
六、检查稽查衔接,严惩违法行为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直击核心矛盾,就检查与稽查衔接的启动情形、衔接工作程序与要求、检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有效性明确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涉嫌违法行为、涉及检查与稽查衔接的,检查机构应当出具检查审核报告,同时将检查审核报告作为违法行为后续查处的证据材料之一。
二是规定违法线索移交时应移交现场检查记录、检查审核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规定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是明确接受移交线索单位应当依法决定是否立案,是否予以查处。通过明确工作机制,提高证据收集与衔接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合法性,切实保障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得到依法调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