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共享|顾维遐:中国内地-香港民商事判决流通之研究

学术   社会   2024-03-08 17:52   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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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共同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即日起在两地同时生效。至此,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签署的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全部生效,两地在法律规则衔接上实现新突破。顾维遐教授在2020年的两篇文章中,分别从内地和香港的视角出发,为这一新安排的签订提供了详细的历史和制度背景,生动阐明了这一新进展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


作者
顾维遐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内地视角


外国民商事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之研究

Th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020


过去四十年,中国经济腾飞。随着国际业务的快速扩张以及全球资本涌入国内市场,中国商业的国际化对国内法院提出了适应国际私法惯例的要求,如允许外国判决在国内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近年来,中国通过更加灵活地运用“互惠原则”、签署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及参与众多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不断提升外国判决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效率。这些行动鲜明地展示了中国意欲增强各方的商业确定性、推动国内外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待遇、确保判决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流通,从而加强投资者信心并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

本文对外国民商事判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现行理论及实践进行了深入分析。顾维遐教授从三个制度方面展开探讨:首先,分析了中国现行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次,在无双边条约的情况下,探讨了法院在充分考虑中国特有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的基础上,如何适用“互惠”原则;最后,论述了中国政府于2017年9月签署2005年海牙公约所带来的潜在影响。

顾维遐教授指出,尽管中国近期在外国民商事判决司法承认和执行方面的进展令人欣喜,但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面对国际诉讼需求的持续增长,中国有必要全面改革相关制度,并加强法律能力建设。为此,作者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第一,批准2005年海牙公约;其次,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国民商事判决司法承认和执行示范法》;第三,引用2019年海牙《承认及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公约》。最后,本文详细解析了这些建议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有效地提升中国国际诉讼制度的合法性和实力,以助力实现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宏大愿景。

原文链接:https://shorturl.at/dAINZ



香港视角


国际私法视野下香港与内地民商事判决流通之研究

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2020


鉴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重因素,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历来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研究领域,尤其是备受瞩目的内地法院判决在香港的认可和执行问题。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以来,在国家发展战略的推动下,内地与香港的经济与社会联系日渐紧密。然而,伴随着两地跨境纠纷的显著增加,两地间建立合适的司法协助机制变得越来越重要。在2006年之前,中国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并不满足香港《外地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19章)的执行条件。此外,由于内地判决被视为缺乏“终局性”,普通法的执行途径也无法适用。


在2006年,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是加强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跨境司法协助的里程碑式举措。为实施这一安排,香港于2008年制定了《内地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受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启示,2006年的《安排》以及2008年的《条例》,都将当事人达成有效的法院选择协议作为内地判决在香港执行的前提条件。据官方文件指出,选择海牙公约作为香港与内地判决执行立法模式的核心原因,在于其缔约国之间的互动与中国内地(大陆法)与香港(普通法)之间的互动相似。


然而,截至2018年5月31日,在2008年《条例》实施的整整10年里,香港高等法院依据该《条例》执行内地判决的案件仅有49例。顾维遐教授认为,2008年《条例》在处理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和社会动态关系方面,发挥作用仍然十分有限。关于《条例》的诸多批评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其内容比海牙公约设定的限制性条件要严格得多。


本文对2008年《条例》的不足进行了系统性的论述。首先,通过对比该《条例》与海牙公约,顾维遐教授发现,《条例》并未遵循海牙公约倡导的跨境判决自由流动精神。其次,通过分析自《条例》生效以来的所有相关案件,顾维遐教授指出,尽管香港与内地如今是同一主权国家内的两个一体化地区,但香港在审查内地判决时设定了高于国际标准的门槛。因此,顾维遐教授提出了一系列针对内地-香港判决执行机制的综合性改革方案。这些方案旨在解决香港与内地判决执行机制的不足,提升香港作为争议解决中心的竞争力,并发挥其在内地判决境外执行中的门户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文撰写时,2008年《条例》的部分问题已引起关注并得到解决。2019年1月18日,香港与内地签署了新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一新的《安排》旨在构建更为全面的香港-内地判决执行机制,以解决2008年《条例》的僵化和不足之处。根据2006年《安排》的后续发展,香港需要制定本地立法以实施2019年《安排》。在双方完成必要的立法程序并各自实施之后,新安排才会生效,并将适用于本地立法生效日期之后作出的判决。


本文在诸多方面作出了贡献,针对当前中国内地与香港跨境判决流通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为学者、法官、律师和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全面的见解。这是区域法律冲突研究领域中首个关于香港对内地判决认可和执行的系统性研究。此外,本文对于改进香港整体判决执行格局具有积极意义,并有助于增强香港作为亚太地区主要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崛起和新加坡施加微妙压力的地缘政治背景下。


*原文链接:https://shorturl.at/pqF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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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UCCL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黄乾亨中国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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