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速递|Douglas Arner: 从信用信息到信用数据监管

学术   社会   2024-03-01 12:22   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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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用信息到信用数据监管:
构建中国普惠可持续金融体系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2024, Forthcoming)


作者

Menglu Wang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博士后研究员

黄辉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Douglas Arner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简介
 

缺乏关于潜在借款人的充足信息是传统金融部门融资的主要障碍。为了满足防止欺诈、拓宽融资渠道以及支持平衡可持续发展的信息需求,全球各国在过去数十年中已采取措施制定信用信息报告要求和体系,从而提高信用信息的覆盖范围和质量。直至近期,这些要求主要仅涵盖银行业务。然而,随着中国和全球数字化转型的推进,金融科技领域涌现出一批新型信贷提供商。先进的数据和分析技术为传统金融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和信用信息机构带来了重大机遇:通过运用先进技术,各方和信用报告机构可从多种在线和其他活动中收集大量信息,有助于分析借贷行为、提高信用评估的准确性,从而增加融资可用性并支持经济增长和发展,同时缓解金融监管核心的审慎和行为相关问题。


借鉴国际经验,中国在过去三十年中建立了信用信息报告及其业务的监管体系。然而,在传统银行和信贷领域中,这一体系仍存在一定问题。随着金融科技大型贷款机构的快速发展,这既带来了利用信用信息和数据的巨大机遇,同时也带来了监管方面的严峻挑战。例如,由于借款人信息来源分散,涉及众多主体,使得征信业务范围难以明确,客户保护问题也日益严重。此外,信用信息和数据共享的激励不足给监管机构在促进信用市场竞争和创新方面带来了挑战。


本文借鉴了美国、英国、欧盟、新加坡和香港等其他法域的经验,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应建立许可制度,并对信用报告机构制定差异化要求,以适应其业务范围和性质,从而避免监管套利的可能性。此外,有必要制定具体规则以管理向信用报告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以及解决因信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引发的争议。应制定有效的信息和数据共享方案,以协助贷款人作出恰当的信贷决策,并在必要时推动融资。


同时,中国的经验教训也为其他法域在其金融体系中从信用信息向信用数据监管转变时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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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UCCL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黄乾亨中国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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