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队一般不会向被救者索要金钱回报。而在救援队资金困难的情况下,有时候救援成本由参与救援的队员“AA制”承担。
10月26日,5名“驴友”不听劝阻,徒步进入百丈山未经开发的山区后被困,图为救援现场。
近日,5位任性的“驴友”不听劝阻,违规进入江西宜春市百丈山未开发区域探险,随后发生险情。救援人员经过18个小时的艰难搜救,将5人成功救出。事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相关负责人约谈了这5位当事人,对他们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要求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责任人,依法承担2万元救援费用。这也是江西首次对违规探险造成公共资源浪费行为进行追责。近年来,类似这样的事件屡有发生,盲目任性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专家建议,肇事者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还应与个人信用体系挂钩。早在2016年,一名来自江苏无锡的男子独自进入四川峨边黑竹沟后,故意关闭手机造成失联假象,家属和景区方面组织力量展开了长达16天的搜救。事后,黑竹沟景区开出了罚单,要求当事人承担救援费用6.3万元,这是我国发生的第一个搜救追偿案例。 多位长期活跃在救援一线的民间救援队负责人告诉《中国慈善家》,他们经常会接到“驴友”被困的求助,都会在第一时间派出人员展开搜救。 “基本都是无偿救援,这的确会给我们救援队带来成本压力。”曙光救援队负责人王刚向记者坦言,“但群众需要救助的时候,我们不会袖手旁观。”王刚表示,以山地救援为例,如果救援队提出有偿救援,就必然导致一些人(比如旅游团的领队)犹豫不决,怕承担费用而延缓求援,这会导致被困者处于更危险的境地。针对这种情况,曙光救援队队内规定,每次实施救援后,如果家属想以捐赠的方式表达感谢,有15天的“冷静期”。也就是说,如果被救者或者其家属有捐赠意愿,要经过15天的冷静期后才能给曙光救援队捐款。“我们希望每一份捐赠都来源于认可,而不是感激或者感谢,不想让公益救援掺杂太多金钱交换的因素。”王刚说。10月12日,一名“驴友”在戴云山自然保护区徒步时受伤被困,消防救援人员经过2小时的攀爬,到达被困人员位置,将其安全转移下山。图/福建消防
江西的一位蓝天救援队负责人告诉《中国慈善家》记者,他所带领的救援队不会向被救者索要金钱回报,由公益捐赠支持这个成本。但也有过资金困难的情况,这个时候救援成本一般会由队员“AA制”承担。“驴友走失或者遇险,当事人或家属首先会通过公安、消防等系统求助,公安和消防部门会通知民间救援队一起去协助营救。哪怕是‘驴友’过错在先,一般情况下,吃饭、住宿、汽车加油等费用也都是队员‘AA制’分摊。救援任务越大,队员付出的成本就会越高。”这位负责人说。不过,也有救援队负责人表示,对于任性的“驴友”,救援后都会收取相应的成本费用。近日,山东菏泽斑马救援队出动20人,营救安阳市林州太行山脉野山遇险的一众“驴友”,经历16个小时的努力,才将遇险人员运送到安全地带。“这一次的救援费用,都是驴友们自行承担。因为个人不当行为,造成社会资源的损耗,理应承担费用。退一步来讲,如果这些救援费用总是由救援人员自掏腰包,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最终受影响的还是被困人员。”斑马救援负责人王防震说。此次引发热议的江西“驴友违规探险承担2万元救援费”事件中,官方没有对具体数额作出解释,仅表示综合考量旅游者过错程度、个人承担能力和悔过认错态度,5名“驴友”共同承担2万元救援费用。多个救援队负责人告诉《中国慈善家》记者,关于救援的成本及费用,国内目前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但在少数一些地方的指导性文件中,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四川稻城亚丁景区规定:亚丁村、叶儿红村至康古贡嘎银河区域,搜救费用从1.5万元起算,其他四条路线搜救费用均为2万元起步。四姑娘山景区也明确规定,有偿救援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医药费、诊疗费、交通、马匹、意外保险、后勤保障以及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而针对那些任性的“驴友”,2013年10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许多地方和景区也出台相关规定,比如青海文旅去年8月发布公告,严禁游客擅自进入无人区、未开放和未开发景区开展探险、旅游。违规探险被困,救援费用由相关人员和团队全额承担。2021年1月,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陈禾垌水库有30多名户外爱好者被困,广州消防指挥中心迅速调派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救援。
有观点认为,提高违规成本是减少“野游”的有效途径之一,比如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游客行为的具体规定,明确擅闯禁区、未开放区域的法律责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詹承豫看来,“驴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遇险,当地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在接到求救后,都应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救援。 “有偿救援和政府的公共救援是互补的体系,因公共设施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民众被困,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畴,理应无偿救援。由于个人违法违规或不恰当行为而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需要救援时,就需要支付救援费用。”詹承豫说,一些景区或“无人区”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一些“驴友”不顾警告和管理,擅自进入而发生险情,无论是民间救援队还是公安、消防等力量参与救援,被救者支付相应成本既符合公共原则也符合市场原则。詹承豫还建议,应当把驴友“不走寻常路”的行为与个人信用评价等级挂钩,对一些无视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而造成社会公共资源严重浪费的行为,应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小慈邀你“在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