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民宿被偷拍,该怎么追责?

文摘   2024-10-02 07:51   北京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此类事件的受害者。



博主“影子不会说谎”查看安装在空调管道处的摄像头(视频截图)。
近日,一名博主发布视频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几家民宿内发现多个偷拍摄像头。根据该名博主的视频记录,针孔摄像头被安装在空调通风管上面,被白色的捆带包裹着。住在酒店房间的是两名女生,在征得女生同意后,两人进入酒店房间,并利用手中的检测设备,准确地找到了针孔摄像头。该博主在视频中表示,在拍摄过程中,遭到民宿经营者等人的围堵、辱骂和殴打。

对此,9月24日晚,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已将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三名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民宿经营者难辞其咎

在酒店、民宿安装针孔摄像头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住客的隐私权,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责任人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

如果偷拍行为人的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触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如果行为人拍到了住客的隐私部位或者私密行为等内容,并且将该内容进行传播和牟利的,还可能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事处罚。

但对于民宿、酒店经营者而言,如果经营场所发生偷拍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客观地说,此前在民宿、酒店客房内发现摄像头的事件并不少,而这次之所以引发社会较大的关注,主要的原因在于民宿方事后的应对处理。当民宿内发现了摄像头,涉事民宿经营者不仅没有认错道歉,反而认为视频发布者影响其经营,其间更发生了推搡、辱骂等过激行为,让人更加愤怒并引发网络发酵。

当偷拍被发现,就算是经营者事先不知情,说一句“我们也是受害者”,就能推脱所有的责任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住客损害的,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即便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住客损害的,法律规定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民宿的经营者未能为住客提供放心入住的环境与条件,没有尽力为住客排除安全隐患,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罪魁祸首是偷拍者,但民宿的经营者应当尽量为消费者排除安全隐患;为住客营造安心入住的环境,这是民宿经营者不容推辞的法定义务。当偷拍事件发生后,民宿经营者除第一时间应该向住客道歉外,还需积极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而不是想方设法地推脱责任,将自己置身事外。

对于旅馆业管理部门来说,也应当及时制定相关行为规范,要求民宿、酒店定期检查偷拍设备,在住客退房后,对插座、空调等隐秘角落做好排查,除了进行卫生清理外,还应使用红外检测设备、网络设备检测装置等检查房间,尽早发现安装的隐蔽摄像头,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拒不履行自身责任的民宿、酒店,可以将其不作为的处罚体现在信用记录和行业信誉上,并与其口碑直接挂钩。只有让隐私保护成为行业标配,才能倒逼民宿、酒店走出自认“受害者”的误区,主动承担起排除隐患的法定义务。


整治偷拍摄像头,为何屡禁不止?

虽然法律已经从民事、行政、刑事的角度对偷拍行为有严格的条文规定,然而长久以来,对于民宿、酒店的偷拍,治理似乎一直困难重重。究其根本,原因有多种:一是设备销售渠道广,偷拍偷录设备在网络平台随手可以搜出,购买十分方便;二是有关部门职责权限没有厘清,这些涉及公共利益的设备,该由谁来管?又该怎么管?对于这些问题仍然没有明晰的划分;三是缺乏有效的前置治理手段,由于偷拍设备均较为隐蔽,且违法者多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策略,等到住客发现自己的隐私泄露,往往都是数月之后,相关视频经过互联网传播后才偶然知晓,待他们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相关偷拍设备可能早已经被拆除;四是目前对于偷拍行为的处罚震慑力不足,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现实案例并不多见,此类案件多以民事纠纷或治安处罚案件来处理。对于偷拍的违法犯罪分子,往往最多也仅仅是受到了治安拘留或罚款,没有对他们产生有效的法律震慑力。

而且,现实中我们也很遗憾地看到,几乎每个偷拍摄像头的浮出水面,都归功于“住客发现”。这就意味着大量的没有发现摄像头的那些住客,他们的一举一动尽收犯罪分子眼底,甚至已经在无边无际的网络里流传,成为很多看客眼里的“透明人”。相对于数不胜数的偷拍事件,有关管理部门似乎还处于住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被动出击阶段,这显然与公众的期待有着很大的差距。

目前,从改装偷拍摄像头的网上售卖,到偷拍摄像头在民宿、酒店的安装与信息采集,再到偷拍视频的网上售卖,已经形成了一整条黑色利益链条,这就要求相关执法部门不能再单纯地被动“执法”,必须对偷拍黑色利益链“重拳整治”并将其“连根拔起”,毕竟,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此类事件的受害者。

(作者系民建安徽省社会与法治委员会主任、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者:朱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万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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