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江苏 | 加快推动水运绿色低碳转型,畅通干散货船舶货物残留物上岸渠道

政务   2024-11-16 19:10   江苏  

为贯彻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的要求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更具特色的“水运江苏”部署,落实服务“水运江苏”建设举措。江苏海事局秉持为民办实事宗旨,进一步丰富“一零两全四免费”内涵,畅通到港船舶货物残留物(洗舱水)上岸渠道,引导港口企业对内河干散货船货物残留物(洗舱水)实施免费接收。




一、什么是货物残留物?
它属于船舶垃圾吗?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关于“船舶垃圾”和“货物残留物”的定义:

货物残留物: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货物残留物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二、法律、法规对于船舶垃圾的排放
是如何要求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第三款: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三、法律、法规对于船舶垃圾的接收
是怎样要求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五条 第三款: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效运行。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四、为畅通干散货船舶货物残留物

(洗舱水)上岸渠道,我们怎样做?

(一)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引导港口企业对码头前沿区域污水管路进行适当改造,力求在最小的投入下实现最大的环保效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可行。

(二)
循序渐进,由点及面


引导镇江海事局先行试点开展干散货船货物残留物免费接收。在总结提炼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实现从“积极探索,试点先行”到“整体推进,优化完善”的跨越提升。

(三)
明确目标,倒排工期


积极跟踪各辖区建设进展建立“每个港区至少建成一个干散货船舶货物残留物及其洗舱水接收点”的年度工作目标,促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四)
系统支撑,便利送交


在“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中增设货物残留物接收模块,实现干散货船货物残留物送交服务全智能、监管全覆盖、数据全可视。

目前全辖区具有

干散货码头的34个港区共计建设完成

干散货船舶货物残留物(洗舱水)

接收点位48个

实现辖区全覆盖

截止10月底

共计接收干散货船货物残留物

315艘次,957立方


转载请注明来源“江苏海事发布”微信公众号
供稿|危防处 
编辑|冯雨卉 房秋妍
审核|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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