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9日,常州海事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江苏XXXX”轮由南京驶往南通航次中连续航行12小时,4人在船,满足《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一般规定,但不满足“(船长和甲板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的附加规定,该轮该航次缺少驾驶员1名。
2024年10月9日,常州海事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祥盛XXXX”轮由黄石驶往常州航次中连续航行70小时,6人在船,满足《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一般规定,但不满足“(船长和甲板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轮机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的附加规定,该轮该航次缺少二副或三副1名、普通船员2名。
以上行为涉嫌构成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违法行为。
1.船舶开航前,船方应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配备足够数量和资质的船员,保证船员适任,确保航行安全。
2.仔细核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附加规定或特殊要求,根据实际航行情况增加相应资质的船员,或中途锚泊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3.船舶所有人应杜绝侥幸心理,保障船舶营运投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船舶配足适任船员是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基本条件之一,关乎船舶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船员朋友们切勿马虎大意,因小失大,牢记“船员不齐、船舶不开”,一起开开心心上船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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