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已办理暂停供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已办理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如果供热用户未按规定时限报停,热费的处理方式通常会根据当地的供热管理规定和供热企业的具体政策来执行。一般可能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1. 要求用户全额缴纳当季的热费:
因为用户未按时报停,供热企业可能会视为用户默认需要供热,从而按正常供热处理,须收取用户整个供热季的费用。
2. 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除了全额热费外,可能还会加收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作为对用户未按时报停的惩罚。应根据政策规定或供热用热双方合同约定来解决。
3. 协商解决:
在某些情况下,供热企业可能会与用户进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例如部分缴纳热费或者在下一个供热季给予一定的优惠等。
集中供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大系统,供热企业须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正常供热、优质服务。由于个别人的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供热手续,如果延期办理,可能会影响整个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转,近而影响到其他用户权益。建议朋友们提前办理,以免影响自身正常工作生活。拖关系、找熟人,您认为值得吗?还是觉得自己有特权干嘛不用?依法依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遵纪守法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领导们,加强宣传,免开金口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