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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郑志华、邱立波、崇明、周林刚等:包容性海洋秩序的法权与历史
文摘
2024-12-21 11:31
北京
包容性海洋秩序的法权与历史
摘要: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就是中国要做成既成事实,这样导致周边国家对中国有强烈的恐惧,这个是很大的问题,中国没有能力化解。可能中国希望可以强大到足以使一切人不敢抵抗他,但这是做不到的。
(本文是2014年6月24日郑志华在华东师范大学世界政治研究中心学术沙龙演讲和讨论的文字记录。感谢邱立波的安排,感谢崇明、刘琪、廖凌敏、杨顺、傅强、周林刚等学友参与讨论。速记虽经校对,误植之处在所难免。)
邱立波:今天请志华谈一个很有趣的题目。这个论文我是全部读过的,读完之后觉得很有趣,提出了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近几年,各位可以日益明显地感觉到,在海洋法领域,包括一般的国际法范畴,有一种对立日益明显。这个对立在无论是加引号还是不加引号的中国崛起语境下,意义更加凸显,那就是西方的加引号的或不加引号的普世价值,与中国这个具有历史长久性的特殊国度的对立。这个对立在各个领域都表现得很明显。所以今天这个题目也起得很尖锐,始终围绕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历史性法权,和现在固有的国际海洋法之间的纠缠。
这个问题,或者说这个问题模型,在各个领域都存在。我一直在讲,中国恐怕不是既有学科的简单的研究对象,也不是西方成熟科学的子学科,它可能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具有改变现有学科规范和科学格局的潜力。志华的文章,隐含了这个问题,但他在论述的时候很谨慎,表现了法学家特有的严谨,就历史性法权的立法创设这个在我看来恰恰值得开掘的题目上反倒着墨比较少,他目前比较多谈的倒是既有的南海司法实践、立法实践这些方面。
这是我的初步感受,不知道大家的感受如何。今天的议程是这样,先请志华谈45分钟,介绍一下他的论文,然后每一个人按照自己的体会也贡献一点意见。在座还有傅强等其他几位同学,我希望这个问题持续谈下去,结合自身的学问特质。我相信南海不只是具体的领土争端问题。在论文当中郑志华也指出了,《海洋法》的历史性海权这个小概念,在中国的语境下说不定会成为具有挑战意义的概念。中国海洋法实践说不定会带来海洋法基本范式的转换,希望我们后续几次讨论,以及我们长期的持续研究,会在这个方面有所贡献。志华先请!
郑志华:首先我把大概文章论证过程介绍一下。就像邱立波老师讲的一样,因为我们碰到普世性的问题,一个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崛起,与既有的国际法规范之间的碰撞与矛盾。我选取了地图作为观察的起点,地图通常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就是客观的自然状况,比如地形、地貌的反映,第二政治人文因素反映。这两方面的因素投射到地图上以后,地图就具有意义了。地图是不是跟客观地形、地貌一一对应,是不是与人们对于空间的认识与想象、对于有关政治人文信息比如边界、区划等一一对应。这是地图客观有效的一个前提。如果地图中所标绘的自然地形、地貌以及政治人文信息与实际状况对应,那么这样地图在国际法上有它的法律效力。如果这两方面情况有差错,那么地图的法律效力就会打折扣。
我们要了解,地图的产生首先是要满足功能性的需求,比如各种交通图。海图实际上就是交通图的一种。为了海上航行的需要,船员借助于海图了解暗礁、浅滩在那里?从而避免触礁以及其他海上危险。还有需要知道港口要在那里,可以满足补给、修理以及到达目的地等需求。他完全是功能性的,不是政治性的。再比如有关气候、地形、物产分布、旅游等地图,都是功能性。我们这里讲的是政治性的版图,所谓的国界线、海疆线、政治区划等等,可能与自然地貌有一定的联系,但是主要受制于人为的、政治性因素。一幅地图如果由某个国家单方绘制,它到底在《国际法》上有什么意义?再比如如果地图本身不能反映或者体现国家的意图,也没有其他国家的认可,那么它在《国际法》上有没有意义?我们现在就碰到这个问题。
在2009年5月7号,中国常驻联合国使团向秘书长递交了一份外交照会,它是针对此前越南、马来西亚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递交了关大陆架联合划界案申请的一个反制照会。这是我们为了抗议越南、马来西亚的关于南海外大陆架划界的申请。照会当中就附上了南海九段线地图。这是中国第一次把南海九段线地图放在正式法律文件当中,提交到国际机构。之前很多地图尽管有官方的审定、发布,但是这是第一次通过国际场合和外交场合递交上去。这个图交上去就引起的周边比较大的反映。印度尼西亚声称跟中国没有主权争端的,但是他也抗议说,中国递交的这张地图所划的断续线没有法律基础,依据是什么不明确,而且每条断续线法律性质是什么?它与现行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海洋区域制度,比如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完全相冲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认为中国作为《海洋法公约》成员国,签字国却违背公约,侵犯了其他国家的利益。我们讲的这个外交照会实际上不是针对印度尼西亚的,但他也提出了抗议。当然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也提出了相反的照会。中国的外交部门以及国际法学界对于这个挑战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系统的梳理和应对。相比之下,西方学界对我们的地图,从国际法的角度提出了系统地批判,包括刚才讲到的从地理、地貌的信息以及政治、人文以及法律因素等角度提出质问。
地图在若要在国际法上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依照有关国际法院相关的判例原理,首先必须是国家意志明确清晰的体现。2009年中国递交的外交照会中是这样表述的:“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这是两部分内容,岛屿以及附近海域属于主权范围;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底土属于主权权利范围。至于“附近海域”是不是指领海?“相关海域”是不是专属经济区?并未明说。所以西方的国际法学者就指责说,你主张的性质是什么?“附近海域”、“相关海域”是什么?到底各自范围有多大?都不清楚。因为根据《海洋法公约》不同性质的海域所延伸的范围,无论是领海、毗连区还是专属经济区、大陆架都是十分明确的。对于领海和内水,沿岸国享有主权,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不同海域相应的范围大小、权利属性都比较明确。西方学者认为,中国试图借助这些模糊词语蒙混过关性,这与地图要清晰的反映国家意志这一基本要求相冲突。如果国家明确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那么只要看所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符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相应的规定就可以了,现在因为中国主张的模糊性,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主张。换句话说,他们认为这样的地图在国际法上根本没有效力。第二,他们认为中国地图前后不一致。这个地图上的断续线最早是在1947年所画。二战日本战败后,国民党政府派军舰接收南海诸岛,当时做了详尽实地测量,把各个岛礁的状况,经纬度测出来了,绘制了《南海诸岛位置图》,当时地图上有十一段线,1948年国民政府内政方舆司通过政府公告的形式公布出来。到1951年,我们发布的地图还跟这个一样。但是到1953年,因为中越之间的特殊安排,把北部湾两条断续线删掉了,十一段线变九段线。到2010年国家地理测绘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地图又多了一段线,在台湾北部与日本与那国岛之间画了一段线,成为十段线。所以,他们质疑说,地图上一会儿十一段、一会儿九段,最后又变为十段,而且同一段线,在不同的中国地图上段与段之间的位置也不一样。客观的来看,民国政府所画地图更加规范,大致上在南海诸岛与周边国家的海岸线中间位置。第三、他们质疑中国的地图不精确,缺乏必要的图例,指责中国尽管是国际海道测量组织的成员国,但是不遵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规定的对于海洋边界的划法。第四、缺乏中立。指着1947年中国政府单方绘制的地图,只是片面反映中国的利益,对于其他国家的利益没有基于合理的关照。第五,认为中国的南海地图并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或者默认。他们认为,越南等国家对于中国的地图一直存在抗议,而且可以看到抗议意图明确,旨在防止中国取得权利,而且其抗议符合一贯性、不间断等要求。
以上五方面质疑对于中国的南海权利主张构成了比较大的挑战。这些挑战有些是可以回答,有一些是很难回应,因为击中了我们的要害。包括2013年菲律宾对中国的南海仲裁。菲律宾认为,中国不可以主张《海洋法公约》之外的海洋权利,因为缺乏法律基础。
所以今天我们要讨论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根据现行的国际法(实证法),我们可以主张那些海洋权利。另外一个是,如果抛开现有的实证规范,我们又能提出怎样的主张,什么样的主张可以凝聚国际社会的最大共识,成为国际立法革新的机会和依据。
第一方面从现存国际法来分析,这是法律解释学的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九段线画法到底有没有问题。我们刚才提到了西方社会提出了方方面面的挑战和质问。最核心的挑战就是历史性权利在《海洋法》当中到底有没有依据,有没有相应的法律基础?
在海洋法公约序言当中有一段话说,公约本身并未穷尽所有有关海洋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一般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这是中国可以做文章的一个地方。其次在公约第15条有关领海划界问题的规定,关于领海划界问题基本原则就是等距离中线原则,如果相邻或者相向的国家之间的海域少于24海里,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中间线以外的地方。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等距离中线原则。可见,“历史性所有权”是一般划界原则(等距中线原则)的例外。此外公约中还有传统捕鱼权(第51条)、传统航行权利(第8条第2款、第37、38条、第53条)、各国原有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权利(第79条第5款)等规定。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没有一般性的历史性权利?公约对于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所有权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没有界定。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尽管中国规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但是这些规定不影响中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但是对于历史性水域所指何处?并未明确。大家认为是指南海,但是国内立法也没有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解释。
所以公约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一方面公约规定自始自终体现了国家既得权利的尊重,但是另外一方面却没有对于历史性权利作出一般性的界定。比如公约规定了直线基线制度。传统领海基线是低潮线,也就是正常基线。现在按照直线基线制度的画法,就有可能使得原来的领海变成内水。领海与内水是采取不同航行制度。在内水外国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那么这一部分海域由于基线画法的变化,外国舰船的航行权利就受到了限制。本着尊重既得航行权利的原则,公约第8条规定,“如果按照第7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括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可见公约虽然有些了新的海洋制度,但是对于海洋国家的既得权利也是给予了特别的尊重和安排。问题是存不存在一般性的例外?
从对公约所作的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存在比较强有力的反对意见,认为所谓例外、特殊的安排,在公约当中都明确了,无论是内水中的特殊航行制度安排,还是领海的划界问题是不是需要尊重历史权利问题等等,都已经很明确了。中国主张所谓历史性权利或者历史性水域,并没有形成特殊、明确的例外规定。从法理上看,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例外,不能主张一般性的历史性。目前来看,要主张存在一般性的例外,从公约的解释角度来看,存在非常大的难度。搬上国际仲裁或者诉讼场合,就会有非常大的问题。
中国主张的第二个理由是认为,公约并没有穷尽所有海洋制度安排,公约序言中就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对于中国而言,我们要论述所谓的历史性水域或历史性权利主张能不能构成所谓“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我们需要梳理,国家实践、权威学说、国际司法实践等等以确认存不存在相应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到底能不能把中国的主张和一般国际法原则,这两者无缝连接起来,这是非常大的问题。
在我看来,中国出路有两条。第一主张公约是二元结构,海洋权利也是一个二元结构。一方面,公约规定国家对于不同的海洋区域享有不同的权益,无论是航行、捕鱼、资源开发、海洋科学研究、环境保护等等。这是一个一般性的安排。另一方面,国家基于其长期的历史性实践所取得的权利。比如1951年“英挪渔业案”,法院认为,历史性水域通常是被视为内水的水域,但若无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则无内水的特征。在该案中,挪威对其领海的确定并无改变,而且没有阻碍地运用了60年之久。这一实践未被其他国家所反对,相反却为他国所容忍。基于这些事实,法院最后裁定挪威的制度并不违背国际法,进而维护了挪威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有效性。这也可以说是一般性的例外,一般性历史性权益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绝对排它的历史性权利,另外一种不绝对排他,但是享有优先权。绝对排它性的历史性权利等同于历史性水域。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曾经讨论历史性水域这个概念,审查了历史性水域的构成要素、举证责任、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但是它也并未给出一个结论性的定义,也未说明适用要件和标准,所以理论上关于历史性水域的争议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
另外一种非排它性的历史性权益,在我看来更不明确,也没有固定国家实践,不同国家基于其不同的历史发展,有不同的权益主张,比如说中国对于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就是基于其特殊历史、地缘环境。在历史性权利中,捕鱼权是其中被突出强调的,因为中国的渔民几千年来长期在那里捕鱼作业,至于说,能不能主张在南海也可以拥海底非生物资源比如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权利,这是有疑问,因为这需要很高的科技发展水平才可以。执法管辖权,因为南海是重要的海上丝绸之路,长期以来,中国时不时派船来缉拿海盗,维持海上的治安。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科学研究,据说中国的天文学家曾经在南海搞过天文测量。这些都需要结合历史性证据来判断。这些权利在我看来,不是绝对排它的,你在南海捕鱼,周边的越南、菲律宾先民可能也在那里捕鱼,也许你的捕鱼技术先进,船队规模比较庞大,但是他们也有。所以是优先权的性质。
回我到刚才讲的地图本身定性,我认为他并不是绝对排它的历史性权利,当然国内很多学者有不同的意见,因为九段线如何定位本身就有很多学说。有的认为传统海上疆界线、海上国界线,但线内的水域性质是什么样的,他也不清楚。的确,断续线的画法是采用了国界线的画法,这是否意味着线内水域就成了领海或者内水,似乎并非如此。有的人说是历史性水域外部界限,同样有很大的问题。有点认为基本等同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但也很难自圆其说。既然说不清楚,那就刻意模糊,因为如果说明白了,人家会纷纷攻击。但保持模糊性,断续线的政治效力同样大打折扣,因为都不知道你主张到底是什么。
在公约的框架内,大家可能都感觉到有一点处处受牵制,处处受制约的味道。如果你跳出这个框架,可能又是另外一个天地。所以,第二条出路是,能不能构成一种例外论,能不能进行一定程度的秩序重构?我觉得,要构成一种例外论,首先必须要有相关的国际道义与法理基础。
海洋法有一个发展过程,法国学者让•杜比曾说过,海洋一直处于二股顶头风的夹击之下,从海洋吹向陆地的自由之风,以及由陆地吹向海洋的主权之风。海洋法则永远处于他们撞击的中心。海洋国家主张海洋自由;而大陆国家从陆地出发,从三海里到十二海里、两百海里逐渐往外扩张的,把他的主权往外伸展。这两种力量相互碰撞、交织就演化成我们所讲的问题。如果陆地力量强大,海洋自由就会受到挤压。如果海洋力量强大,海洋自由就会延伸扩张。所以,所谓的历史性权利同样也是一个变动不居,动态的历史现象。这也是中国主张历史性权利会遭遇挑战的原因,因为他受制于中国国力的变化,受制于地缘政治环境,不是一个亘古不变的常量。
格劳秀斯主张的海洋自由,集中反映到82年《海洋法公约》中,是公约第七部分关于公海的规定。它不仅仅明确了公海要对所有国家开放,从传统的公海四大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外,增加了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变成公海六大自由。但是这仅仅是有限的列举,还有兜底的条款,所以说并不限于这些。但这些海洋自由原则面临很大的挑战。就特别是在大陆架制度出现之后,造成了对于公海的大面积蚕食,包括专属经济区制度安排。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初衷是使得沿岸国对于其200海里的海域资源有排它性的主权权利。除此之外其他的权利就是指剩余权利,保留给国际社会共同享有。
但是关于剩余权利的范围是有争论的。所以我们看到2001年中美撞机事件引发的纠纷。事故发生在距海南岛东南70海里处的中国近海上空,这是属于中国专属经济区的上覆空域。美方认为撞机事件发生在国际空域,在该空域的美国飞机享有飞越自由。中方认为,虽然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飞越自由,但是这项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要受到国际法有关规则的约束。同样外国军舰在专属经济区军事测量的问题。美国都认为这属于剩余权利的范围,是保留国际社会的,美国就是这其中一员,这是可以享受的。中国认为这是我专属经济区,如果在这里搞军事测量就要受中国管辖,因为广义上看,军事测量也属于科学研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
沿海国对于海域的管辖主张与海洋国家强调的海洋自由是有非常大的冲突,中国这里面应该怎样定位?我们传统的定位是跟亚、非、拉国家是一样。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国家周边的海域资源经常被日本、北美、欧洲掠夺。中国也是一样, 1949年之前,清末到民国这段时间,日本的渔船甚至到长江捕鱼了,弱小国家捕捞能力缺乏,也没有执法能力,所以发达国家捕鱼船队以海洋自由为借口对他们掠夺。所以发展中国家出于国防和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普遍主张较大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宽度。1982年《海洋法公约》是一种妥协和折中。海洋国家认为,给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就是照顾亚非拉国家了。在他们看来,这样安排,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制度把传统的历史性权利主张都涵盖了,大多数国家所谓历史性权利主张都不会超过两百海里。但中国是一个特殊的地方,南海是全球第二大半封闭海域,海域范围很大。
回到刚才讲的,在这样一种权利主张和冲撞中,中国对于自身应该做出怎样的定位。在我看来,中国首先是海洋地理相对不利国。也不是绝对不利的,我们在东南面都是环海的,有进出海洋的通道,只是海域范围相对人口基数比来讲是不利的,而且处于他国岛链的包围之中。第二定位就是中国是新兴海洋利用大国。我们现在无论从船舶建造、船队规模、港口、海工设施、深海探矿等方面的能力来讲,都非常强大,很多技术也非常先进。如果一个海洋利用大国还是强调对自己家门口的利益绝对排它,是不利于到深海、到其他国家的近海有所作为的。所以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强调海洋封闭,但是作为海洋地理相对不利的国家,新兴海洋利用大国,不能过分的强调排他或封闭。
但这是不是意味我们应该追随美国,崇尚绝对的海洋自由,还是我们应该有另外一套关于海洋的理论主张?我提包容性海洋秩序。在我看来美国传统绝对的海洋自由,事实上并不是一种包容性的安排,比如非洲一些国家尽管有利用海洋的意愿,但是却没有相应的能力,你给他绝对的自由就没有太大的意义。比如深海探矿,对他来讲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原先国际海底区域的制度安排,一开始是相当社会主义化的,所以受到美国强烈的反对。第三世界的国家没有利用海洋的能力,他是强调绝对的排它,中国的定位也要跟他有所区别,要和自身的特点和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进出口国,全球十大港口七个在中国,每年货物吞吐量是非常大的。但是海上的重要节点都是被美国人把控的,美国如果把马六甲海峡封掉,中国经济就可能面临瘫痪的危险。所以,所谓的海洋自由很大程度是受制于海洋国家的政治意愿。海洋自由原则有一定的虚伪性与欺骗性。在海洋自由与开放的外衣下,可能掩盖的是垄断与排他的事实。可见,传统海洋自由原则是有缺陷的。中国要对它进行改造,改善它,使之更加开放、更具包容性。另外一方面,海洋的绝对封闭与排他,也并非人类利益所在。
邱立波:我对于郑志华提出来的包容性海洋秩序概念很感兴趣,但是他也指出中国在《海洋法》理论上的困境,一个是实际的法权主张,一个是潜在的海洋使用的可能,两者有很大矛盾。南海可能是主权要求,但中国作为一个天生的全球性国家,海洋使用的潜力又是全球性的,如何让前者不成为后者的阻碍?志华在论文第四章、第五章勾划了另外的海洋途径,对应的是每一个国家所能够起作用,伸张海域的权利。比如,英国可以主张1400多万平方公里,日本是400多万平方公里,这样的主张就可以把海洋放在另外一个观念里面来看,与主权的主张不仅相同。还有一种叙述需要注意一下,你提到,我们现在整体经济与由美国主持的海洋秩序息息相关,这是不是也是一种包容性的海洋秩序的概念?值得开拓。
崇明:我觉得这个问题很复杂。你提到的包容性海洋权能不能再讲具体一点。最后你提出这样的看法,中国可以突破既有的美国或者是国际海洋秩序,你认为包容性海洋权具体运用到南海问题上,对南海问题有什么样的贡献?
郑志华:我讲的还是比较空的,因为最后部分写的也比较粗略,没有深入的分析。对于美国来讲,他所主导下的海洋秩序,有比较高的普世性,但美国自身却又不是成员国,美国一方面赞成公约的绝大多数内容构成国际习惯法,另外一方面却又不批准加入公约。中国如果要主导公约的修改,没有一套非常完备的法理依据和道义基础作为理论根据,是很困难的。所谓包容性海洋权利到底什么对什么包容?能够包容什么?谁包容谁?是非常具体的问题。因为海洋当中有各种各样的活动。首先非常重要的就是运输通道的功能,作为沟通网络的功能,比如外国船舶经过沿岸国专属经济区、毗连区、领海了,那么进去了之后是否还能享受公海上的航行自由?比如沿岸国在专属经济区搭设钻井平台,对于航行就有可能构成影响。航道上的捕鱼活动也会对航行活动造成冲击。比如马六甲海峡的航道很繁忙,他的通行价值对全世界来讲是最重要的,但是马来西亚、新加坡可以主张,这是我的领海和毗连区,我可以对他做出排他性的安排,从而会影响传统通行权利,所谓国际航行海峡制度就是一个这种和相互包容的安排。问题是这些权利之间相互必须能够取得平衡。如果发生冲突了,有如何包容、达成妥协?
邱立波:这个问题能不能有浓有淡的处理?让一个南海包容多种机制?我觉得论文似乎提出了这种可能。比如,对四大的岛礁群,中国可以有排他性的主权(当然需要协商),岛礁附近水域有内水权或领海权,更外面的水域则有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等权利。另外一个包容性的海洋权利,就是把不同的功能做区分化处理。比如你在叙述当中提到,中国长时间在南海捕鱼,那么捕鱼权不妨让中国继续这种历史性主导地位;但对于海底资源,是不是中国比例小一些;而铺设海底等等,则更自由一些;至于海洋航行时,则继续维持其自由海域的地位。这不妨称为功能性包容,是从你的论文当中推导的。但是作为立法创立则需要复杂过程。
还有一条关乎海洋法哲学,你在论文中叶提到了:现在的那套普世价值,即《海洋法》公约,它也是在历史当中形成,它本身就是历史性的产物。这种哲学把既有的海洋法公约历史化了,从而为即将到来的、以包括南海在内的、中国的潜在海洋需求及其立法实现寻求理论准备。你提到,《海洋法》公约是在不同的海洋事件当中逐渐确立起来的,但另外一种全新的海洋事件产生之后,原先的体系则要更新。这不妨称为“历史性包容”,是从你的文章当中读出来的。
郑志华:原来没有深入思考这个问题,刚刚崇明提的问题激起让我对海洋不同功能安排之间相互如何包容的联想,不同的使用功能之间如何兼容的确也是一个问题。我原来的分析是基于对公约的解释,不同海洋区域是怎样安排,岛礁、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的包容性是从低到高渐变过程。但是包容性安排应当不局限于刚才讲的海洋区域,对功能性安排同样也要做出相互调和,绝对的强调其中的一项权利,比如航行自由,有可能就要排除或妨碍其他功能性权利。我目前也没有很成熟的思考。立波提到的“历史性包容”问题,实际上也可以称为“历史性排他”。角度不同,会有不同的说法。我们希望美国主导的海洋秩序能够包容我们的历史性主张,对于我们而言,就是一种“历史性包容”;对于美国或中国周边的其他国家而言,中国利用历史性法权主张排除公约所作的普适性安排,就是一种“历史性排他”了。
邱立波:各位有什么问题。
学生:我想请问一下,您说包容性的方式,但是我觉得是不是某些方式上是想突破美国所确立在海洋上自由秩序,你如果按照美国的方式走,大家都可以过来,但是中国这上面的利益就缩水,那么中国出击,鼓励海洋公法,创造历史大国新的海洋公约,是不是尝试破除掉美国以前所建立的秩序?
郑志华:你是说区域性安排还是全球性安排?
学生:从南海开始中国尝试这样做。
郑志华:一个国家提出制度设想的倡议,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这个国家过去实践的制约。比方说,中国许多主张都讲的很模糊,但是这个模糊也不可能完全模糊。中国不停通过自身的国家实践展现出相关意图。我在文章当中曾经提到,前两年中海油在南海划了石油招标区块,虽然她没有实际开发,甚至也没有实际的招投标行为,只是公布了一张图和一个招标公告,但是这张图上的石油区块是沿着九段线范围画的,这表明中国对于这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主张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但是这些海域恰恰跟周边的越南主张的大陆架范围是重叠的。也就是说,中国从这个方面对九段线的含义进行界定,对于线内海底的油气资源,中国是享有权利的。我们讲制度创新是受制于过往的国家实践,比如渔业安排。从五月中旬到八月初,中国在北纬十二度以北的南海海域禁鱼。这个海域范围不包括南沙,中国在现在能控制的南海海域推行休鱼制度,但是在未能有效掌控南沙海域并没有实施休鱼制度。对于这样一个制度安排,是可以做出一些解读的。也预示了未来解决南海问题的可能框架。尽管这是不一个体系化、一揽子的制度安排,仍属于头痛医痛,脚痛医脚的层面。但透露出未来的某种可能性。
前段时间,李克强在希腊提出了中国海洋观。这个海洋观也很笼统,延续了我们传统讲的合作共赢,亲、容、诚、惠等,如何把好的概念、理念具体化、制度化,使它既具有完备的法理基础,又有可操作的具体制度安排,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也有赖于我们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邱立波:这些做法是不是也形成固定的国家实践?像钓鱼岛附近持续不断巡航,如果黄岩岛也这样,那这种行为便会带有持久化的趋势,从而产生法权后果。
郑志华:以钓鱼岛为例,日本认为不存在争议,就像我们说西沙不存在争议,意思是一样。中国要打破日本对于钓鱼岛的有效控制,越南也试图打破中国对西沙控制,制造争议。单方长期、持续、和平的控制,又没有国家来挑战这种状况,在国际法上可能会产生时效取得的法律后果。所以,我们也经常看到中国海警在钓鱼岛海域进行执法巡航,可能也会对作业的渔船或者过往的商船进行象征性的登临、检查,这是国家行使行政管辖的象征,如果法院受理并审理发生在该海域的船舶碰撞等纠纷,就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管辖了。虽然说国际法上对领土的时效取得存在争议。甚至主流国际法学家认为这个时效取得是没有国际法依据,会鼓励强权政治。但是我们也看到国际司法实践当中有承认时效取得的倾向,因为这有利于稳定情势,减少举证上的麻烦。所以,现在大家都很警觉,有制造存在争议的冲动,害怕时间长了,当事国都没有办法证明存在争议了。
邱立波:对于南海主权问题,中国主张和争议国一一单独来谈,这和有人提出的与相关国家一揽子来谈,这两者有不同的意味吗?
郑志华:有些是双边的问题,比如西沙是中越之间的,黄岩岛问题是中菲之间的。但也有很多问题不是双边的问题,比如南沙问题,中国就是主张所有的岛礁,越南也是,菲律宾主张其中的卡拉扬群岛,马来西亚、文莱也主张部分岛礁,这就不是双边判决能解决的问题。此外,航行通道的自由和安全的问题、海洋环境问题也可能是多边问题。
邱立波:也就是说,有多个国家参与争议?
郑志华:对。中国是主张双边的,不利用东盟平台,其中的考量可能是,中国到多边场合,情势会变得复杂,可能会成为众矢之的,会被群起而攻之。事实确实也是如此,被人群殴,因为我们拿不出太有力的话语,在国际场合被人看来既缺乏法理依据,也缺乏道义依据。很多情况下,中国人到了国际场合还是说中国官话,不善于说国际社会通行的话语,这就比较麻烦,自说自话,形成不了有效的对话。我们现在的策略是维持现状,也就是俗说的“维稳”,甚至以交易的方式、给点小恩小惠,你们最好不要再闹腾了,这没办法真正的解决问题。一些问题多边场合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要利用好,不要让问题复杂化、扩大化。
邱立波:事实上我们在海洋权利的主张上,东海和南海是遵循不同的逻辑。
郑志华:这主要针对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东海我们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在南海主张等距离中线。因为东海和黄海最宽不超过四百海里,按照等距离中线的原则对中国是不利的,如果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中国主张可以延伸到冲绳海槽。南海的情况更复杂,我们认为南海九段线是在中国的南海岛礁和周边国家海岸线的中线位置,也就是说主张中间线原则,但是南海岛礁比较分散,哪些地方可以画基点基线还是会有很大的挑战。不单单是在南海和东海主张不同划界原则的挑战。
邱立波:那么南海的立法创议就发生了变化,不是简单的历史性,也套用很多现成法律,比如中间线原则?
郑志华:对的。除了历史性权利,我们也需要寻找其他的国际法依据。问题是,我刚刚提到了南海主张中间线还是会有些问题。因为南海海域太大,而中国可以选做基点基线的岛礁又太少。所以单单按照现成的法律也并不能解决问题,所以还是要动用历史性权利。
崇明:在南海放弃大陆架原则,在东海坚持大陆架原则。
郑志华:所以在许多国际场合人家指责我们,自己跟自己打架。
邱立波:这有什么回应?
郑志华:逻辑上没有办法回应,自己前后矛盾。现实当中,许多国家这样做,我们也这样做。
崇明:因为海洋法本身的规定也给人一种空间。
郑志华:有一定的空间,但是空间也不是那么大。
刘琪:我今天在这个讲座中学到很多东西。我在想,我们一般讲领海、领土、领空,那么领海在这里面的特殊性在哪里。你刚才讲到海洋利用的意愿和利用的能力,我对于这个很感兴趣。海洋本身其实本来是一个自然的东西,我们今天产生种种问题,都是因为我们想利用这里面的资源。就像有很多山可能本来没有问题,就是自然的山,但是现在随着山要开矿,有各种各样的资源,山就成了问题本身,因为它变成了人类利用的对象。那么我在想,领海跟领土、领空相比的特殊性在哪里,它的特殊性是不是源于海洋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海上可以航船,海底又有资源,还可以捕鱼,似乎海洋可以分为很多层。海洋争议的产生,是不是跟海洋本身的复杂性有关?
郑志华:陆地上的制度跟海洋上的制度安排是不一样。陆地更注重排他性,与所有权相关,明确了物权归属才能实现有效率的利用。海洋上的制度安排不同,更侧重它的流动性、开放性和包容性。海洋到目前为止,最重要的功能还是通道的功能,它将世界上的货物、人员的往来联通起来,而且成本非常低廉,所以一开始对于海洋的主权主张是被遏制和否定的。但是大陆架主张与专属渔权主张出现以后,海洋也慢慢也成为国家主权染指的对象,而且要求越来越强烈,这种要求推动了海洋法的发展变革。
崇明:那个时候强调通航,就是没有意识到海下有这么多资源可以利用,现在才发现这个大海不仅仅具有通航的价值,它有更重要的海底资源的价值,这就变成跟大陆有相关性了。
郑志华:对,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时加拿大大使就不无嘲讽地说,他说现在不是来歌颂格老秀斯(主张海洋自由),而是来埋葬他的。所谓的海洋的陆地化,主要还是跟主权对它控制的强弱有关。公海也不是绝对自由,假如涉嫌普遍管辖的犯罪问题,非船旗国还是有拦截、登临、检查等不同程度的执法。当然陆地上这种控制就更强。另外海洋制度安排的一个重要原则叫“陆地统治海洋”,有陆地的权利才可以谈海洋权利。海洋权权来源于陆地权利,不同的海洋区域以陆地为中心,以岛屿为中心,往外扩散,形成不同层级的海洋权益。这也是国家主权控制逐渐弱化的过程。
傅强:美国是没有加入吗?
郑志华:对。
傅强:它出于什么考虑?
郑志华:他考虑很复杂,首先海洋法公约都是美国挑头发起,他试图把过往的海洋习惯法成为法典化。因为这对他有好处,他在海上的活动最多。如果没有一个全球通行的成文法典,每个国家各行一套,对他不利。所以他有冲动和动机。但是为什么到现在,美国还没有加入?原因很复杂。第一、海底区域安排是非常社会主义化的安排,跟美国的自由经济观念是矛盾的。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时,美国就有一点被绑架的味道,被七十七国集团绑架,美国倡导的制度安排都没有很好的实现。在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出台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四个公约。但是没有解决领海宽度问题。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同样因为领海宽度问题打不成一致意见。美国固守原来的三海里。美国当时太贪心,没有充分的估计到国际形势的变化,应该稍微让一下步,因为当时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团结起来。所以说,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美国一直是被限制的,他也是一步一步让步,最后公约通过了,他有比较强的挫折感在里面。海洋法公约当中有很多模糊的地方也和当时的争论、妥协,做模糊处理有关。比如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问题。中国认为应当事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美国就认为无需事先征得同意。前苏联对于军舰的无害通过问题也有一个转变的过程。
崇明:是包括两百海里?
郑志华:没有,是十二海里。中国现在还是这个观点,就是每一艘外国军舰经过中国十二海里领海要事先通报,经过批准之后才可以。美国就觉得这对他是一个很大的制约,美国人是另外一个解释,不同于中国的解释。中国现在有时候会反击美国,你不是公约的成员国,你有什么资格说我不守法,你加都没有加入。如果你也是成员国一员,我们之间算有一个合同,我违约了,你可以指责我,现在你都没签字,不是当事方,却对于别人签订的合同说三道四,就有些奇怪,他站不住脚。应该是美国批准加入公约以后,对于其他国家违法公约规定的,会有更多的话语权。
傅强:可以这样看,美国是要确保“海洋自由”的最大化,它起初反对12海里领海,是为了尽量将其限制到3海里。而现在我们这一套海洋法公约,其实有一种陆地化扩张的倾向,从3海里领海主张到12海里,然后又提出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无论是领海还是专属经济区本质上都是对海洋自由的一种限制。这个过程可以归纳为“海洋自由”和“海洋陆地化”的冲突。美国这是因小失大,现在它即使不加入这套海洋法公约体系,事实上也是按其行事。
郑志华:美国传统基金会,还是梳理了加入还是不加入都有什么好处,有系统评估。目前,包括军方还有奥巴马政府,以前的布什政府、克林顿政府都想加入,但是美国加入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门槛很高,很难。
杨顺:您提出的构建包容性海洋秩序这个想法很吸引人,我想了解一下,您所谓的包容性海洋秩序与当前海洋法秩序有什么关系,您是准备在《海洋法》公约框架之内把模糊的地方利用起来,进行所谓的法律解释以将中国的利益诉求表达出来,还是进行突破,站在中国的角度构开拓出一种在原则上有别于现行海洋法秩序的另一套秩序?
郑志华:空泛的概念就有这样的好处,可以解释南海区域性的海洋制度应该如何安排,也可以作为一般性的国际框架,来推动海洋法公约修改。关键怎样理论化、体系化、法理化。包容性海洋秩序作为自由海洋秩序的一个升级版,推动海洋法自身的革新,同时也可以作为一个解释原则,解读公约中某些含糊的制度安排。
杨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国没有加入,他做了很多的让步。整体上还是自由海洋的理念作为支撑,中国现在的实践就是主权向海洋的延伸,这个理念是有冲突的。那么包容性海洋构建是偏向哪一方强一点,还是突破这两个有一个新的东西出来?
郑志华:包容性海洋秩序的本质还是自由,而不是排他。其中的关键时怎样平衡包容性利益和排他性利益。我希望中国在构建包容性海洋秩序时,能够立意高远,兼顾当前的利益和今后长远的利益诉求。寸土必争、寸海必防的结果,可能会使得我们捡了芝麻丢了西瓜。高层也看到了,现在我们和南海周边国家的关系存在经济和安全的二张皮现象。一方面中国和东盟相互之间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他们的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我们。另外一方面,主权意识却日益高涨,安全问题越来越倒向美国。这种拉扯最终会伤害的相互间经济的融合与一体化进程。我们如何在南海做出更加包容性的安排,一揽子解决岛礁和海域划界问题,或许会腾出更多的精力来推动相互之间经济融合。现在这样,整个国家被海洋争端牵扯进去太多的精力,好像每天行走在战争与和平的边缘,不利于发展。不说你把南海收归囊中就是海洋强国,要避免这样的误区。你活也要让别人活,你发展也要让别人发展。现在民族主义情绪抬头不是好的兆头,全球性的时代大家要弱化主权主张。事实上,弱化主权对大国来说相对更有利。
杨顺:您的意思是中国进入自由海洋体系中去。
郑志华:也不是,希望有一定的区别,传统海洋秩序是海洋强国的自由,海洋弱小国家虽然有自由,但没有实质意义。我希望包容性秩序是自由海洋秩序的升级版本,中国在其中挑大梁,掌握话语权。
邱立波:现在中国某种意义上也说海洋强国,但有其特质,它是世界第一运输大国,第一造船大国,但不是海洋第一军事强国。我的理解这只是政治策略,放弃小的,争取更大的。但这还会引起很多争议。
你发言时我想提另外一个话题,也就是施密特所提出的海洋秩序与大陆秩序,两种秩序范型的对峙。最近有朋友写“重建大陆”,引起了很有意思的题目,这个题目在中国讨论的人也多了起来。事实上从历史的实践过程看,我觉得这个范型对归纳史实有利,分析功能未必充足。
比如英国丧失北美之后,后来就把重心放到印度了,将印度洋变为内湖,开普敦啊,孟买啊,苏伊士运河啊,马六甲海峡啊,都是这个战略安排中的堡垒。海洋自由意味着,英国主张,在所有海域当中所有国家都有航行自由。但有趣的是,英国的大陆政策,比如经营阿富汗的政策,却与此迥异,是重复了欧陆旧有的边界权属划分原则,以杜兰德线的划分为标志,其实是加剧了引起阿富汗的内乱。
人们都知道,原来大印度和今天老苏联之间,没有严格界限,国界等等,更是闻所未闻。从施密特以来,人们往往将英国及其立国哲学全盘海洋化,故有所谓海洋秩序的说法。其实不是,英国一方面好像在海洋上淡化主权,鼓吹通航自由,但在大陆上却又明确国界或势力范围,把原来不存在国界的区域划分开来,比如将普什图人分在巴基斯坦和阿富汗两个国家,这是今天阿富汗和巴基斯坦问题的轴心所在。这个问题是由于英国的地理划线造成的。原来他们是可以自由来往的。因此,所谓英美帝国的兴起,代表海洋秩序的原理,这个说法似乎要做些修正。它很可能是双方并行,一方面拿住整个海洋,就像你说,因为只有它具备充分的通航能力,早先打败葡萄牙和西班牙,成为海洋第一强国,但另方面,它在陆上日益明确地提出主权要求。
这是顺便提到的问题。
郑志华:陆地规则跟海洋规则不一样。如果土地的权属不明确,那么交往规则可能也不明确,也就无法实现土地价值效用的最大化。海洋传统最大的功能在于交通,没有通行自由,就无法实现沟通。今天在海洋日益财产化了以后,可能会面临和陆地规则同质化的问题。这是和它的交通功能是相矛盾的。所以,包容性海洋秩序可能会是一个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案。
崇明:这是现代问题,不光是阿富汗问题,在非洲有很多这样问题。现代殖民扩张往往构建和强化了本来不存在或不明显的身份认同。在欧洲殖民者进入之前,非洲的部族意识并不明显。在比利时对卢旺达进行殖民统治时,最初扶持图西族压制胡图族,后来图西族不听话,又扶植胡图族压制图西族,强化了两个部族的对立。这样就导致本来不是很强的部落属性变得突出了。
郑志华:确实也是,以前也就只有边疆,没有边界。
邱立波:边界是有一点模糊。
廖凌敏:在美国边疆拓展问题上,很早之前洛克在《政府论》下篇里有一个谈法,他针对美国人侵占印第安人领地是否正当的问题,提出一个观点说任何一个民族没有能力开发他所控制的土地,就这样让它荒着,其他的民族有能力开发就有权利发动战争来占领。这个理论成为支撑美国不断向印第安人征讨的理由之一。相比较海洋自由论,这就像是一种“陆地自由论”,美国把边疆拓展到海洋背后就是靠这样一套理论。您刚提到中国对自己的海洋权益进行主张时,应该做更宏大的考虑。那是不是中国在考虑陆地问题时,也可以做这样的尝试,就是摆脱主权限制。因为中国有这么庞大的人口,未来有巨大潜在的生产和动员能力,就像您的论文所做的尝试一样,从这方面考虑是不是也有积极的意义。
郑志华:这是一个很好的想法,目前我们百分之八、九十的陆地边界已经划定,这都有国际法意义和效力了。如果要推行你讲的把边界模糊化,在全球化的时代的确也在发生。实际上我们人口也确实在扩散、渗透,也不是故意的,经济活动使然。在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地区。据说俄罗斯人口下降很快,中国人闯世界做生意、谋发展的人却越来越多。这些人在那里活动完全是境外活动,但中国的外交保护、领事保护却没能跟上。所以这些活动可能会比较脆弱,如果所在国没有很好的人权保障机制,你的投资、你的人身安全都有很大的风险存在。怎样把我们刚才讲的自由推行到陆地,这个想法非常好,而且在全球化的趋势下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在主权国家的框架下面,有很多困难。主权是至高的,属地管辖是最强的。属人保护和属人管辖方面,中国有一些进步,但实际上很滞后,做的还很不够。
学生:海洋自由化,为什么要争夺岛礁?
郑志华:眼前来讲有好处,现在把岛礁拿过来,虽然本身价值有限,但是公约规定以陆定海,拥有陆地才有海洋。九段线不完全是以陆定海,它是另外一种思路,海洋权利不是通过陆地来获得的,但是法理基础比较单薄。所以岛礁之争就成了焦点。中国主张有充足的历史性证据,最早发现、利用、管理这些岛礁,但是目前岛礁却被人家占领,人家要据此主张海洋权利。如果我们用强力把这些岛礁夺回来,周边国家都不做声,这个不太可能。
崇明: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就是中国要做成既成事实,这样导致周边国家对中国有强烈的恐惧,这个是很大的问题,中国没有能力化解。可能中国希望可以强大到足以使一切人不敢抵抗他,但这是做不到的。因此周边国家对中国的敌意会是持续性的,这个过程当中会产生各种意外的事件。就像之前志华说的可能会对中国的发展会造成冲击。
郑志华:周边国家有很大的担忧了,害怕被“芬兰化”。芬兰虽然是一个西方国家,但是几乎所有外交政策,一举一动都盯着苏联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我们的经济影响力越来越大,他们害怕丧失自我、丧失主权。据说北京的高铁要造到新加坡。
邱立波:已经流传了。打通海峡正在施工,据说还会有穿越台湾海峡的通道?
崇明:没有,那是希望。
郑志华:还有泰国的南部克拉地峡,据说要开始动工,以后船只不用绕道马六甲。弱小国家难免有一种恐惧,因为你的经济体量太了。你的一举一动,对他稍微一个制裁,可能对他的国民经济构成重大影响。
廖凌敏:老师刚有提到说西伯利亚中国移民问题,我想延伸到南海问题。邱老师发邮件通知我这次沙龙的时候,我正在看一个纪录片,主题是关于东南亚华人。东南亚华人跟西伯利亚的移民有点类似,他们的文化和政治认同都容易倾向于中国,他们的人数在东南亚也占相当大的比例,但是他们没有政治上话语权。您提到的针对南海问题的包容性秩序,在政治层面上的配套性措施,是不是可以延伸到这些方面的,比如笼络东南亚的华人,使他们可以影响甚至成为这些国家的主流政治势力,形成对中国的向心力。
邱立波:上个世纪就出现了。
廖凌敏:我的意思是说,如果按照主权原则跟周边国家造成直接冲突或者是战争,就可能招致东南亚华人跟当地社会出现冲突,南洋华人在历史上一直处于在这种困境当中,这个困境没有得到解决。
郑志华:其实这是有很大诟病的。可能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我们之前在毛时代输出革命,输出共产主义。这和排华运动很大的关系。后来我们又走向另外一个反面:绝对不干涉,对本国侨民不保护。在印尼的屠华事件当中,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都非常弱的,连基本的保护都没有。
廖凌敏:这里有一个误会,可能跟我表述不清楚有关,我想指出的是郑老师在南海问题上提出来的包容性海洋秩序,在政治上所要达到的效果是不是可以使我们跟华人有一个包容,然后再通过华人,对于东南亚国家的其他族群有一个包容。这就变成一个系统的工程,就是在南海的包容性秩序基础上延伸出来,比较完整的解决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以及华人与当地人的冲突问题。
郑志华:这个提法很好,我的思路还是局限于海洋,你投射到更基础的层面。没有族群之间的包容和解,许多问题是没办法得到真正解决的。
学生:如果说在南海问题上跟东南亚发生战争,那么历史上出现的屠华事件、骚乱事件可能会大范围出现,就没有措施解决这个问题,就造成更大的问题了,你的道义支撑在海洋利益上本身就很薄,延伸出来更大的问题就使得你更没有道义的支撑,这是潜在的危机在里面。
邱立波:好的,今天的会议就到这里,谢谢志华!
郑志华:谢谢大家。
邱立波:这个问题的讨论也是全局性的,谢谢各位来参加今天的会议!谢谢!
周林刚(周林刚没有来得及参加此次讨论,在阅读了速记稿后以书面形式做了提交):首先是一个具体问题。志华探讨了国际法上地图的证明力问题。就U形线来说,志华似乎论证了,尽管中国当局对历史性水域的权利主张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但在主张U形线内岛屿的主权方面则是清晰明确的。但是我怀疑,这一状况——即未明确自己究竟选择提出哪一个主张这一点——本身就是易受攻击的,这造成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这样的状况下,必须先解决确定你的诉求的问题,然后才谈得上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是倒过来。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误。毕竟主张岛屿以及诸如岛礁的主权,同主张历史性水域两者,带来的法律后果差别极大,几乎完全是两个不同的诉求。我没有具体去了解过菲律宾的诉讼策略,但据有文章说,它的基本策略是把关于历史性水域的问题避而不谈(因为这个历史性的东西中国当局究竟主张了什么,中国没有说清楚,因此就当它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存在),然后对准其中岛屿或岛礁主权的诉求,主张关键的争议“岛屿”为岛礁。如果这条策略成功,那么中国即使获得了争议“岛屿”无可争辩的主权,其结果也不能用来延生大陆架、划定经济专属区。菲律宾的策略可能提示我们,即使证明U形线三图的证明力,也未必能为中国争取足够的权益。
其次,志华提出一个大问题,中国需要怎样的海洋秩序。这或许正好流露了志华对U形线地图,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效果并不抱很大希望。说白了,即使证明了这几份地图的证明力,在法律上,这件事情也很难办。而难办之外,则的确有不平。志华提出“包容性海洋秩序”来回答自己的设问。当然,谁包容谁,这首先还是一个问题。例如问题可以这样提:是一个中国包容了东南亚国家的南海秩序,还是一个包容了中国的太平洋秩序等等。我们还要问一问,包容性秩序是否是一种新的秩序?它可能是新的,也可能不是新的。它在这个意义上可以不是新的:在原有的原则基础上,重新分配。这就是一个划界问题了。但它也可能是新的,也就是说:在新的原则基础上重新分配。这就变成一个秩序重塑的问题了。就我个人的理解来说,不引入新的势力,就无法塑造新的原则。海洋问题,尤其是资源利益相关问题,仿佛就是岛国或沿海国家的问题。但海洋自由是内在地包含了所有国家在内的原则。当把内陆国家也带入这个问题时,海洋的经济属性就成了全人类共同财产的问题。这样,新的原则就产生了。志华可能更清楚一些,似乎也有与之对应的实践存在。但并没有形成决定性的影响。换言之,革命并未发生。但是,理论探究的部分意义,也就在于展望可能性。志华的文章就引发了这种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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