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既不由自主有所期待却又不能期待太大!
在统一标准、交易规则、监督机制等一系列核心问题没达成共识和明朗的情形下,第29届联合国气候大会(COP29)却一反常态直接宣布启动全球碳市场,即通过《巴黎协定》6.4机制。
《巴黎协定》是2015年12月在巴黎举行的COP21上通过的全球气候治理的里程碑协议,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多边合作气候公约。
目前大家熟悉的各国所设定的减排目标即发源于此,也就是各国五年为周期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NDC),是一份涵盖各国减排目标、范围、核算方法等的国家气候行动计划,可以简单理解为各国作出的减碳承诺。按照推进计划,各国将在2025年提交新一轮的NDC。
除了从《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核心针对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转向自下而上的针对所有国家的国家自主贡献,《巴黎协定》第六条还有两个关于国际碳交易的市场机制,其中第六条第四款核心要义即是创建全球碳市场,这也是通过“6.4机制”即标志着全球碳市场的由来。
一个9年前就已获得近200个缔约方一致同意通过的协议,而其中关于全球碳市场的机制条款,历经9年后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得以启动,而且只是条款的通过,还并不代表交易市场的正式启动,全球碳市场为何走的如此艰难。
回到1992
1861年人类就对气象开始进行跟踪记录,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人们才逐步意识到破环环境式的经济发展是不可持续的,但真正的转折点发生在1992年。
1992年的5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后称《公约》),这一公约的最终目标就是防止人类对气候系统的“危险”干扰,1994年3月21日公约正式生效,截至2023年10月,该公约共有198个缔约方。
达成共识就需要落实才能实现人类针对气候治理上的目标,而这一全人类共同的目标不可能靠联合国或者单独几个国家出个文件、政策或者做个宣言就能达成,需要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努力。
因此,为落实《公约》推进全球气候治理和达成控制气候的目标,就有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也就是大家所熟称的联合国气候大会,核心就是拉着全球各国也就是《公约》的各缔约方一起开会,通过会议的形式达成全球气候治理的共识,各缔约方在共识下不断致力于《公约》的实施与推进全球气候治理。
从1995年德国柏林举办的COP1,到2024年在阿塞拜疆巴库刚刚结束不久的COP29,联合国气候大会已经举办了29届。一位碳咨询领域的资深创业者告诉碳界,29次会议核心概括来说,有六次大会具有一些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是1997年COP3达成的《京都议定书》,核心是给发达国家设定减排义务和诞生了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催生了全球碳市场雏形。
二是2009年COP15和2010年COP16,共同推动了对发展中国家气候资金支持的落地,2009年哥本哈根的COP15上,发达国家首次承诺将提供资金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气候融资奠定了基础。
而2010年坎昆的COP16达成《坎昆协议》则直接将发达国家的气候资金承诺写进了协议,并被称为“绿色气候基金”,后续每年的联合国气候大会的核心议题之一——气候资金即源于此。
三是2015年COP21达成的《巴黎协定》,即前面所说从针对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转向了自下而上的针对所有国家的国家自主贡献,还有就是第六条关于全球碳市场机制的条款,为进一步开启全球碳市场奠定基础。
四是2023年COP28达成的“阿联酋共识”,即各缔约方同意采取行动,“以公正、有序和公平的方式在能源系统中转型脱离化石燃料,并在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这也是历届联合国气候大会中达成的共识中首次包含减少化石燃料的承诺。
五是刚刚结束的COP29对于6.4机制的通过就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举措,尽管不代表正式的运行,但还是宣告了全球碳市场的正式启动!严格意义上说,是建设工作的启动。
而说到碳市场,目前,全球在碳交易机制上核心可分为强制碳市场(或者说履约市场)和自愿减排碳市场两大类别,比如欧盟碳市场(EU-ETS)和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CNETS)都属于强制碳市场。
自愿减排碳市场则核心涵盖类似《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国际级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等、国家级的中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等以及业内所熟知的独立第三方的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等相关标准。
强制碳市场顾名思义就是参与主体有约束性的减排义务,一般由政府直接给定碳排放配额或比例,减排义务主体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清缴与其实际排放等量的配额,多余配额可出售,超额配额则需在市场购买抵消。
同理,自愿减排碳市场的核心参与主体并无减排义务,但出于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绿色转型或主动参与碳市场等原因,自愿采取减排行动或参与减排项目,通过交易减排量(碳信用)来实现主体自身的碳中和目标或者实现商业目标。
雏形的诞生
全球碳市场机制的雏形就诞生于《京都议定书》,可以说没有《京都议定书》就不会有如今的全球碳市场,更准确点说,没有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开路,就诞生不了COP29所谓的全球碳市场。
事实上,《京都议定书》中在碳市场方面一共引入了三个灵活履约机制,即三种碳交易机制,分别是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其中IET和JI都属于发达国家缔约方之间的减排合作机制,IET属于强制碳市场机制,即机制中发达国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允许以贸易方式转让给另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JI则是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的机制,即发达国家间通过项目合作方式所实现的减排单位可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
一位聚焦双碳产业的投资人向碳界指出,IET和JI的双边主体都限定在发达国家之间,核心是为了减排义务的一种单向合作,用大白话来说,核心就是互相之间都有任务,交易行为纯粹就是为了任务的单一行为,对全球碳市场的推动与全球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来说,积极促进作用很小,好比是两个地主家的互帮互助行为,对于整个市场的革新性很小。
而清洁发展机制(CDM)交易的双方则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这其中也与《京都议定书》达成的一条共识有关,也是其最重要的核心成果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其实在1992年通过的《公约》就提出了,但是《京都议定书》才开始将这一原则具象化,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细化,成为具体可落实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举措。
所谓“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全球共同的责任,但结合各国经济技术、历史碳排等现实差异,各国在阶段性具体责任体现上可以有所区别;核心是规定了发达国家有强制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是自愿减排。
而发达国家有资金、技术和人才优势,但是在本国实施相关的碳减排项目成本太高,而发展中国家正好缺的就是发达国家所具有的优势,有的正好是发达国家所欠缺的低成本的市场开发环境,而清洁发展机制(CDM)正好是两者衔接的“桥梁”。
CDM就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获得相应的减排量指标,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承诺,或者直接购买碳信用用于本国的履约。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参与这些项目,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促进本国的能源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CDM首次将碳减排行动“金融化”了,即将碳减排项目“变成了”像股票一样可自由交易流通的资产,类似建立了一个“金融化的碳减排资本市场”带动全球碳资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全球南北合作同时推动了技术转移与资金流动。
但CDM还没真正建立起一个完全自由流通的碳减排“金融化碳市场”,前面已经说到CDM的交易双方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CDM机制下,前者是买方,后者是卖方,在交易流通上是限制国家主体类型的单向流通。
不过,CDM还是建立起了一个单向性的全球碳市场,降低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同时推动了其可持续产业的发展,也推动了全球性的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包括前面提到的独立第三方的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等相关标准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比如黄金标准(GS)就可用于CDM之下的减排项目,CDM机制下的方法学都可以用于登记VCS项目等。
根据国际能源署(IEA)的数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生效到2012年底发达国家宣布不再购买除最不发达国家以外的减排量为止,总共减少了约3.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CDM时期还推动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信用供应商。
模糊的转折
从《京都议定书》的CDM到《巴黎协定》的6.4,全球碳市场就从1.0迈入了2.0时代吗?
不管是联合国还是世界各国,或许也没想到从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到如今近30年过去了,也还是没能如愿完成真正全球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建设。
再次回到这次阿塞拜疆巴库的COP29大会达成的核心成果之一,通过的《巴黎协定》6.2条、6.4条的相关细则,只是就开始建设全球碳市场达成了相关协议。
前文所提的双碳投资人表示,这只是决定了大家一致同意开始着手造一个“产业园”,目前只有想象中的一些愿景,但是“产业园”的具体设计图、实际运作逻辑、管理机制等核心问题并未解决,接下来核心就是把这些关键问题进一步协商落实。
具体来看,《巴黎协定》的第六条第二款是关于自下而上的双边及多边合作的分散式碳市场机制,提出了国际可转让减缓成果(ITMO)机制概念,即允许各国自行通过双边、多边碳交易协议交易减排量和清除量,碳交易并非在一个统一的平台,而是由各国自行主导设计实施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方式进行交易,交易的标的也被称为ITMO。
ITMO机制看着有点类似CDM的进阶版意味,CDM机制下规定的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的单向交易流通。
ITMO机制并没有限定具体的交易流通方向,但是依旧也没有统一交易平台,实际也算是全球碳市场正式运行前的一个“过渡”机制,短暂化解了目前全球碳市场“空有口头概念,没有实际运行”的尴尬现实。
一位碳清除领域的创业者告诉碳界,全球各国不可能干等着全球碳市场的到来,各国定下的NDC目标就摆在眼前,如果干等6.4机制的正式运行启动,那不就是在“坐以待毙”。
因此,在全球碳市场机制的正式运行前,ITMO机制就是缔约国完成在《巴黎协定》下制定的NDC目标的解决方案,包括日韩新加坡等国家都已经启动了在基于ITMO机制下的双边合作谈判。
比如,在COP29举办期间的11月19日,新加坡就和赞比亚签署了符合《巴黎协定》6.2机制下碳信用额度双边交易的谅解备忘录 (MOU)。而此前新加坡就已与巴布亚新几内亚和加纳签署了相关的实施协议。
该碳清除创业者指出,不要只盯着6.4,作为市场参与主体来说,6.4之前可以挖掘6.2带来的机会,比如会推动独立第三方的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等自愿减排机制和碳信用市场的持续发展,事实上,这些国际独立第三方自愿减排机制现在都瞄准了6.2,推出了符合《巴黎协定》6.2机制下的碳信用项目,对于市场主体碳信用开发也是一个利好。
如果说6.4机制下的全球碳市场是2.0,那6.2下的ITMO机制就是“权宜之下的1.5”,终究无法建构成一个碳交易机制的全球统一大市场。
实际上6.4机制的启动也得益于监督机构(Supervisory Body)的灵活变通,在往届多次联合国气候大会关于6.4议题上达成共识的失败经验上,全球碳市场指导方针的监督机构直接绕过了联合国气候大会CMA的审批程序,自行制定了两项与碳清除以及方法学开发和评估有关的关键标准,这才有了COP29上宣布启动6.4机制的王炸开局。
值得注意的两个细节是,一是跳过了以往备受羁绊的流程,二是那两项标准并非实际用于应用的方法学标准,而是关于方法学标准制定与项目发开的指导方针。
因此,我们可以理清一些基本事实,所谓全球碳市场的启动只是意味着各方正式就着手建设开始商讨方案并落实推动;另外,全球碳市场的具体建设与最终运行逻辑各方也并未达成一致,未来仍然需要就此一点点达成共识才能往前推动落地。
全球碳市场牵涉的利益和涉及的机制、标准、运行逻辑需要考虑的因素错综复杂,哪种类别的项目会首先获得入市,前面提到全球碳市场指导方针下的监督机构自行制定的两项关键标准中其一就是涉及碳清除的,因此毫无疑问碳清除类项目肯定在最早期就会进入,那后续扩围的又会哪些,扩围的标准是什么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COP29中国代表团随团专家、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王毅在大会期间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也指出,目前达成的共识与全球碳市场的真正建立还有很大距离。“全球碳市场的建立面临诸多挑战,尚有许多不确定性,建立全球统一的价格机制,国际间核证自愿减排量(CER)认证、范围,以及资金使用和监管等问题都是难点。”
前文提到的碳清除创业者告诉碳界,各国的分歧还是很大,就如联合国的定位来说,他是只作为注册平台成为相对单一的跟踪交易的“记录者”,偏向于发挥单一的会计作用,还是同时拥有可以发行和管理碳信用的权力,这就是一个很大问题。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选择后者,其参与全球碳市场的成本会大大降低,因为很多发展中国家实际并不具备建立自身的碳交易体系能力,而有些发达国家可能出于质量上的考量偏向的是前者。
还有就是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可问题、统一的国际标准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一步步达成共识并解决。
回到《巴黎协定》的第六条第四款,核心是旨在建立起一个由联合国监督管理的全球碳市场,允许各类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交易减排项目的信用额度即碳信用来实现自身的气候目标,而且,项目必须同时得到实施国和联合国监督机构的批准,才能发放获联合国认可的碳信用额,这被称之为A6.4ER的信用额度即是6.4机制下可交易流通的减排量,可以由国家、企业甚至个人购买。
在未来的期待上,相对于《京都议定书》CDM机制,《巴黎协定》6.4机制下的全球碳市场才是更加接近于将碳减排项目的“金融化、证券化”,也更加接近构筑了一个全球化、市场化且“证券化的碳减排资本市场”,可以盘活全球范围内的碳资产要素,带动资金、技术、人才等核心要素的全球流通。
不管是国家、组织机构、个人等各类层面的市场参与主体都能因此获益。
不过,COP29通过的6.4机制只能说是宣告了全球碳市场即将迎来2.0时代,离真正的运行还有不短的距离,不可能一蹴而就。
就以我们国家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例,从2017年正式开始建设,经过4年左右的建设周期,于2021年7月才正式上线启动交易;再拿我们CCER市场为例,我国的CCER机制最早于2012年开启,2014年开始备案,直到2015年正式启动交易;而且因为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自2017年3月起就暂停了备案;直到2024年1月才重新启动。
一个碳市场的从建设到实际运行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如果6.4机制下的全球碳市场也能通过4年左右的建设周期于2028年初步启动就已经是很好的结果了。
不过,对于各类市场参与主体来说,市场未来场景明确时,当下现实进展模糊之际,才是提前布局抢抓机遇的最佳时期。
我们共同期待全球碳市场投入运行之日,“河水在流淌,乌鸫必定在飞翔”!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