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发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碳交易业务细则》,明确了借碳交易的定义、方式、协议细则、服务费等各项细则内容。一、借碳交易业务包括借碳交易和还碳交易
1、借碳交易:指借出方向借入方借出标的碳排放权,借入方向借出方缴纳交易资金的交易行为。
2、还碳交易:指借入方按照交易协议向借出方返还约定数量碳排放权、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交易产品,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的物,借出方将交易资金返还给借入方的交易行为。二、纠纷不影响已成交结果
借碳交易或还碳交易完成后,碳排放权的权属即发生了变更,交易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成交结果和碳排放权的权属登记。三、平台服务费
服务费金额为交易资金的1%;若借碳交易业务双方系同一集团,通过借碳交易实现配额归集或分散用于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每笔借碳交易业务收取服务费4.5万元;承担比例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四、总量控制
若借入方借入碳排放权用于湖北碳市场履约,则借入的碳排放权总量不得超过其当年配额缺口的100%;非用于湖北碳市场履约的借碳交易业务,借碳交易存量合计不得超过50万吨。五、协议细则
1借碳交易业务双方的基本信息;2交易标的物类型;3借碳交易和还碳交易的标的物数量;4借碳交易日期和还碳交易日期;5借碳交易资金金额;6借入方借入碳排放权的用途;7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北碳交中心”)借碳交易业务开展,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湖北碳交中心从事的借碳交易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湖北碳市场法规政策及湖北碳交中心各项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借碳交易业务是指碳排放权持有人(借出方)将碳排放权借出给需求方(借入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日期,由借入方向借出方返还碳排放权、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交易产品,或返还双方约定的其他标的物的交易行为。第四条若借出方与借入方系同一集团,可通过借碳交易实现集团内部配额归集或分散,仅用于开展碳金融相关业务。第五条借碳交易业务包括借碳交易和还碳交易。借碳交易或还碳交易完成后,碳排放权的权属即发生了变更,交易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成交结果和碳排放权的权属登记。(一)交易参与人包括借出方和借入方。借入方应为纳入湖北试点碳市场并进行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控排企业”),或湖北碳交中心碳金融类会员,借出方应为湖北碳交中心碳金融类会员;(二)具有稳定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借碳交易业务双方在参与借碳交易业务的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诉讼纠纷。(三)借碳交易业务双方在参与借碳交易业务的近3年内未出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湖北碳交中心认定的违规违约行为;(四)同一集团内通过借碳业务实现配额归集或分散时,借出方可为控排企业;第七条借出方所持有用于借碳交易业务的碳排放权应权属明晰,未用于抵押、质押或与第三方签订其他交易协议,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冻结等影响交易的情形。当交易标的物为湖北碳市场所包含的交易品种时,湖北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权归属的最终依据。第八条除同一集团内通过借碳实现配额归集或分散用于开展碳金融相关业务的情况外,初始配额和预分配配额不得用于开展湖北碳市场借碳交易业务。第九条进行借碳交易业务时,借入方需按照借入碳排放权当期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借出方缴纳交易资金。如借入方为控排企业,且借入碳排放权用于当年湖北碳市场履约,交易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借入碳排放权当期市场价值的50%;如借入方借入碳排放权非用于湖北碳市场履约,交易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借入碳排放权当期市场价值的100%。碳排放权与交易资金以“定价转让”的方式通过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交割。在交割当日资金清结算后,湖北碳交中心对借出方交易账户中的交易资金进行禁取限制,借出方不得提现至银行账户,禁取金额为交易资金的100%,借出方原则上不得使用该交易资金进行交易。在还碳交易当日资金清结算后,湖北碳交中心解除对借出方交易账户的禁取限制。第十条同一集团内通过借碳业务实现配额归集或分散用于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碳排放权的归集或分散可选择湖北碳交中心允许的方式,且交易资金比例不受本规则第九条的限制。第十一条若借入方借入碳排放权用于湖北碳市场履约,则借入的碳排放权不能进行交易,借入方应在借碳交易完成时将借入碳排放权直接转入其注册登记账户,借入方在完成当年履约前不得将借入的碳排放权转出其注册登记账户。借入方借入碳排放权用于湖北碳市场履约时,还碳交易日不得晚于借碳交易日下一年的履约开始日期前,且不得展期。同一借入方不得在业务开展期间内与其他借出方开展借碳业务用于湖北碳市场履约;若借入方借入碳排放权非用于湖北碳市场履约,借入的碳排放权不得转入其注册登记账户,湖北碳交中心对借入方交易账户资金进行部分禁取限制,借入方不得提现至银行账户,禁取金额为交易资金的100%。同一集团内通过借碳业务实现配额归集或分散用于开展碳金融业务的,不受本条规则限制。第十二条借碳交易业务双方应当在交易达成前至少5个交易日向湖北碳交中心提交交易协议及有关书面材料。借碳交易业务双方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湖北碳交中心审核时间不应超过5个交易日,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如审核通过,则进入交易和结算程序,如审核不通过,应通知交易双方;如需交易双方提供补充材料的,应一并告知。交易双方应自接到该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未按期或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借碳交易业务。借碳交易业务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借碳交易业务双方在交易协议约定的借碳交易日和还碳交易日,登录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完成交易信息填报及确认。填报信息必须与交易协议相关信息一致,内容包括借碳交易业务双方信息、交易碳排放权数量、借碳交易资金金额等。第十四条湖北碳交中心对借碳交易业务双方提交的交易协议和交易信息进行核对,并在通过后完成碳排放权划转和资金结算。第十五条借碳交易业务双方应严格遵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碳排放权持有量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借碳交易业务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湖北碳交中心交易系统已经确认的成交结果。第十七条借碳交易业务双方应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十八条借碳交易业务仅统计交易量与成交金额,借碳交易日与还碳交易日结算价格不计入收盘价。第十九条参与借碳交易业务的交易双方需向湖北碳交中心缴纳服务费,服务费金额为交易资金的1%,承担比例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第二十条若借碳交易业务双方系同一集团,通过借碳交易实现配额归集或分散用于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每笔借碳交易业务收取服务费4.5万元,承担比例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湖北碳交中心对借碳交易业务总量进行监测:(一)若借入方借入碳排放权用于湖北碳市场履约,则借入的碳排放权总量不得超过其当年配额缺口的100%;(二)非用于湖北碳市场履约的借碳交易业务,借碳交易存量合计不得超过50万吨。第二十二条借碳交易业务双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开展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认知程度等。借碳交易业务双方签署交易协议即被认定为已全面了解借碳交易业务的规则,已充分知晓借碳交易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及业务开展有关注意事项,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借入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在借碳交易到期前,向借出方返还约定数量的碳排放权、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交易产品,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的物,借出方向借入方返还交易资金。借入方或借出方发生违约,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湖北碳交中心不对借碳交易业务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审查和监督,除湖北碳交中心明确规定外,借碳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端、纠纷、权利主张、诉讼或仲裁,由借碳交易双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湖北碳交中心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借碳交易业务双方签订交易协议应当约定在还碳交易期间或还碳交易日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并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及时向湖北碳交中心报告。前款所述异常情况指借碳交易业务双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一)交易账户或其中的碳排放权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借碳交易业务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及湖北碳交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湖北碳交中心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当湖北碳市场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湖北碳交中心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借碳交易:指借出方向借入方借出标的碳排放权,借入方向借出方缴纳交易资金的交易行为。还碳交易:指借入方按照交易协议向借出方返还约定数量碳排放权、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交易产品,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的物,借出方将交易资金返还给借入方的交易行为。纳入湖北试点碳市场并进行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指满足湖北省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进行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预分配配额:指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应履约配额量的一定比例,对企业预发放的配额。初始配额:指在核查完成后,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对预发碳排放配额实行多退少补,发放给企业的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碳排放权当期市场价值:指交易协议签订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标的碳排放权二级市场协商议价的加权平均价。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湖北碳交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本细则所遵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及湖北碳交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6月20日发布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