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委托方和受托方明知委托开发的软件将用于非法用途,仍签订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后因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双方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就此如何承担责任?最高法院在以下案例给出了答案。
【争议开发阶段】
开发完成,交付源代码
【涉及技术问题】
原型图、PRD文档、测试
【案情简介】
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A通过银行转账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C支付30万元,A和B公司认可此款项是B公司为A开发D软件的费用,但双方就此并未签订书面委托开发合同。此后仅3个月时间,A与B公司工作人就D软件开发进行了多次书面沟通。后A公司认为B公司开发的D软件不符合需求,又委托案外人E在B公司开发的软件基础上,继续进行开发。
二、【争议产生】A认为B公司未履行开发义务且未交付源代码,进而起诉多个案件,主张应解除合同,B公司及C退还其30万元。如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软件著作权纠纷以及本案涉及的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三、【一审法院判决】涉案D软件是用于销售实体矿机产品配套使用的软件,开发目的在于推介并适配专用计算机在IPFS协议中获取虚拟货币并获取收益。由于通过专用计算机获取虚拟货币的活动消耗大量能源,而且虚拟货币的生产、交易环节衍生虚假资产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利益风险,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涉案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A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予以驳回。
A要求B公司与C返还预付合同款3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C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取A款项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A要求C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依据。A与B公司明知开发涉案软件用于适配专用计算机以获取虚拟货币,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双方对造成合同无效均存在主观过错。A称开发价值远低于30万元,没有提供依据,同时,因无效合同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相关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对A要求返还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二审裁判要点】
略
【实务操作启示】
由以上案例分析,笔者尝试归纳如下启示要点,供委托方和开发者在软件开发合同签订、履行等实务操作中,作为参考:
略
【关联知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