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堰尚天平·我的办案故事
作者:李渊 姜堰法院顾高法庭员额法官
“白天上班还好好的,怎么晚上突然就住院了,到很多医院都治不好,一个多月人就就不在了……”第一次给我打电话时,宋女士泣不成声。
从她的哭诉中,我逐渐了解了事情的大概经过:2022年1月间,宋女士父亲老宋在一家公司工作时身体不适,后来被送到几家医院治疗,但是仍然在1月30日死亡。
听到这里,我感到案件的处理较为棘手,我希望可以通过法律搞清楚老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双方定分止争。
经过详细阅卷和仔细询问,我清晰的还原了案件的全过程:宋女士的父亲老宋自2016年底开始就在一家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每年都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工作期间,老宋与另一门卫老吴实行24小时轮班制,每人自上午7时工作至次日上午7时交班,两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出入的车辆进行登记。公司为门卫值班室配备了床铺、空调等设施,每晚8点以后,值班门卫可以在值班室休息。老宋工作期间,公司每年都会安排体检,老宋于2022年1月进行了体检。2022年1月间的一天晚上,老宋在工作时感到腹痛,遂电话联系老吴前来换班,老吴到岗后,老宋即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检查,并当日住院治疗。老宋住了6天院后,又转到苏州治疗了几天,好转以后出院回到老家,后来又到泰州治疗,情况依然不好,后来病重在家中去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是“腹腰出血”。
劳动者,还是劳务者?
宋女士在老宋死亡后第一时间找到公司,认为事发当天中午,老宋为公司搬运重物后感到腰腹部不适,老宋的死亡与劳务有直接关系,公司应当赔偿老宋死亡造成的损失。但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宋女士便将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老宋生前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老宋与公司之间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而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难道父亲的意外的身故就这样不了了之吗?经过咨询,宋女士逐渐了解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法律上的区别,并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诉讼。但是老宋的死亡与其提供的劳务有因果关系吗?死者家属的利益固然应当保护,但是也不能一味牺牲企业的合法利益啊,尤其是疫情以来,企业受到的冲击非常大,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老百姓的就业和收入都受到很大影响。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司法裁判绝不是和稀泥。面对宋女士、公司双方的期盼,我迅速厘清思路,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的说理:一是老宋从事门卫工作多年,工作内容比较固定,去世前并未突然增加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情形,虽然每次工作24小时,但与老吴轮班,且晚上8点后基本上就可以休息,而且也有必要的休息场所。二是宋女士所称公司安排老宋从事工作范围外的工作,并无证据证明,所称当日有公司高管无关责怪老宋,经查系批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三是老宋死亡的原因是腰腹出血,但是并未进行尸检,无法确定出血的原因,这一后果应当由宋女士承担,无法确定老宋死亡与提供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老宋毕竟兢兢业业为公司服务了这么多年,否则以老宋早已超过退休年龄的情况,公司完全可以不聘用其做门卫。我考虑到老宋为公司生产经营作出了一定贡献,对宋女士进行一定的补偿,符合公众认同的公平正义观念和互助友爱、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有利于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过多次调解,虽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公司愿意补偿宋女士20000元,也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遂判决公司补偿宋女士2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且公司已经支付宋女士上述费用。案件处理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的一次裁判,很可能决定着一个人、一个家庭乃至一家企业的命运。把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办,才能真正理解双方的心情和立场,用心办好每一个案件,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段露露
审核|赵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