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种是公安机关内部的职责划分,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人员的调配和工作分工,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人民警察进行交通执法需取得特定资质

时尚   2024-12-04 19:40   山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

2020)沪02行终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杭迎伟。

上诉人杨某因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行初7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9年5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浦东交警支队”)组织交通大整治。9时30分左右,民警**琛在锦绣路成山路路口执勤时发现杨某骑自行车沿成山路南侧由东向西逆向骑行,遂在锦绣路成山路路口西南处将杨某当场拦下,并告知杨某实施了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在民警**琛要求杨某出示身份证时,杨某提出要求身着全套制服以及配备警用器械的民警**琛出示执法证件,在场民警告知杨某事后申诉,杨某予以拒绝,并与在场民警发生口角。双方争论过程中,杨某的手碰到其中的一名民警姚某,致其倒地。随即杨某被在场民警制伏,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六里派出所民警带所处理。11时33分民警**琛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六里派出所核对了杨某的身份后,作出编号XXXXXXX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某2019年5月8日11时33分,在锦绣路成山路南约15米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决定处以50元罚款,并当场送达杨某。杨某不服,于2019年7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政府收到后,于同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杨某明确复议请求并邮寄送达杨某。杨某于同月15日向浦东新区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补正书。浦东新区政府于同月19日向浦东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浦东交警支队于同月24日向浦东新区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证据材料。浦东新区政府经审查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浦府复决字(2019)第3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并送达杨某和浦东交警支队。杨某收悉后仍不服,起诉要求判决撤销浦东交警支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交警支队具有对在本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现场执法视频能够证明杨某在锦绣路成山路南约15米处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浦东交警支队据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杨某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执法权限适当。对于杨某认为当日民警**琛未出示证件,且系刑事民警并不具有交通执法资格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将人民警察划分为交警、治安警、刑警等不同警种,是为精细化管理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等需要,现有法律法规未对交警设定专门的准入资质条件。在交通大整治期间,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对于本单位警力进行临时调配,充实到交警岗位,以浦东交警支队的名义对外开展交通管理执法活动,并无不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出示证件只是表明执法身份的方式之一,民警**琛具有执法资格,依规身着警服在路面现场执行职务,处罚决定书上亦载明其姓名,是否出示警察证不影响杨某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故对于杨某的相关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浦东新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浦东新区政府受理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杨某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杨某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杨某上诉称:上诉人要求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但遭到拒绝,执法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程序违法。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操作的培训中明确,执法对象要求出示人民警察证时,应当出示。在执法人员拒绝提供执法身份证件的情形下,上诉人无法确定其执法权限,现实生活中假冒交警执法者都是身着警服,不出示执法证件。事发现场的执法人员是刑事警察,不是交通警察,执法资格成疑,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该执法人员具有交通执法上岗资格,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据法律规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剥夺上诉人的陈述、申辩权,而是让上诉人事后申诉,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被上诉人浦东交警支队辩称:现场执法民警身着警服、佩戴警械进行执法,已经表明了身份,并明确告知上诉人违法事实,要求上诉人配合执法出示身份证对其身份进行核对,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警种是公安机关内部的划分,现有法律法规未对交通警察设定专门的准入资质条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调动本单位民警工作。在交通大整治期间,民警**琛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安排,通过培训和考核后进行交通执法,开通了PDA执法权限,具有执法资格。执法视频中,执法民警已经告知上诉人违法事实及对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不符合事实依据,故未采纳其理由。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以上事实由浦东交警支队提供的民警**琛工作情况记录、执法记录视频光盘、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浦东新区政府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行政复议补正书、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被诉复议决定及邮寄凭证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就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违法行为时间,浦东交警支队向本院说明,因行政处罚决定书系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书上的时间系警务通自动生成,无法更改,显示的2019年5月8日11时33分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间,实际违法行为时间为2019年5月8日9时30分左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交警支队具有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本案中,浦东交警支队认定上诉人实施了在锦绣路成山路南约15米处实施了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该事实认定清楚。浦东交警支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浦东新区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关于执法民警未出示工作证件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依据上述规定,人民警察身着警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与出示人民警察证件都是表明执法身份的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本案中,执法民警身穿制式警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和警械,并告知上诉人自己的警号,已经表明了警察身份,其未向上诉人出示警察证件,并不构成程序违法。上诉人认为执法民警未出示证件,执法不符合规范,可以向公安机关执法监督部门反映。本案发生在上海交通大整治期间,涉案地点为市中心城区道路,现场有警车和多名警察,应该可以排除有人假冒警察执法的疑虑。

关于执法民警**琛的执法资格问题,本院认为,警种是公安机关内部的职责划分,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人员的调配和工作分工,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人民警察进行交通执法需取得特定的资质,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涉及的则是公安机关内部的培训考核。浦东交警支队关于在交通大整治期间,**琛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开通PDA执法权限,具有执法资格的陈述,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剥夺上诉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陈述申辩权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执法民警指出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后,上诉人对违法事实并无异议,其提出的异议系针对执法民警未出示工作证。民警未采纳上诉人的异议并告知其事后申诉,在此过程中执法民警并未剥夺上诉人就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处罚依据的陈述申辩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王全泽

审判长  李金刚

审判员  沈亦平

审判员  姚倩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全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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