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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财政部宣布重新允许将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这一举措直接推动了土地储备的进程。土地储备的主体是土地储备机构,随着土地储备相关政策的演变,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也逐渐完善。
2007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首次对土地储备机构作出明文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2016年,《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对土地储备机构的数量作出了限制,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对于重复设置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压缩归并的基础上,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进一步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综上所述,原则上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只存在一个土地储备机构,该机构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2024年5月2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17年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土地储备机构隶属部门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由其管理。同时,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由定期更新改为动态更新。同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土地储备和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中还提到: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须于2024年11月底前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自然资源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一)正式批准成立。应有法定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印发的批准设立文件。
(二)隶属关系准确。直接隶属于所在法定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中应有明确的隶属规定(例如:“某土地储备中心隶属于某市(县)自然资源局”)。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有组织机构代码。
(四)明确承担土地储备工作。应有规定该机构工作职责的文件,文件应明确该机构承担土地储备职能,明确具体的业务区域。此外应有相关证明文件,明确该机构“不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等业务”。
(五)开发区等非法定行政区划设立的机构应明确占用指标。需明确其占用指标的法定行政区划名称,并提供被占用指标的行政区划政府或其上级政府认可的证明文件。根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版)》,广东省各地级市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单位如下:
信息来源 |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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