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好几位朋友都当过人民陪审员(Juror),曾想何时也能当一次陪审员,亲身了解一下英国的司法审理程序,了解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运作机制,了解在影视节目中看到的陪审员们"Guilty"(有罪)或"Not guilty"(无罪)结论的过程。
还真有机会当了一把陪审员。
2023年9月的一天,收到了Jury Central Summoning Bureau(陪审员召唤中心)的一封公函。
打开信封,首页的"Jury Summons(陪审员召唤)"赫然在目,Summons的中文意思通常是传票或传唤,但还是觉得理解为“召唤”更合适。
英国公民都有参加陪审团服务的义务,每年约有20万公民服务于陪审,是通过选民登记表由电脑随机选出的。
作为陪审员,不需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参加陪审团服务是英国公民的义务,如果轮到你了,没有正当理由而缺席,是要被罚款高达1000英镑的。如果有正当理由,例如生病、在海外或工作原因,可以推迟服务日期。
信函里附有一本小册子,介绍陪审团的工作和程序。
还有一份表格要填,陪审员召集办公室根据填写的信息决定收信者是否符合陪审员条件。
收到Jury Service(陪审服务) 的召唤信函后,需要在7天之内在网上、或是用附在信函内的表格回复,如果看完信函所附小册子还有疑问,可以写邮件或拨打电话询问。
陪审员资格自查
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坐到到陪审团席位上。
· 精神病患者,听不懂英语,也不能参加陪审团。
如果公民在65岁以上,可以申请免去参加陪审团服务。
一般陪审团服务时间约是是两周,但是如果参与的案子复杂或嫌犯多,审理时间就会很长。与另一个案子的审友交谈时得知,他参与的案子是14个月前开始的,尚不知何时才能结束,不过他挺享受的,觉得比上班有意思。
填好表,寄走之后不到两星期,收到回复,要求某周一早上九点到附近的法庭报到。
当时还有点小激动,这毕竟是人生一次难得的经历。
英国的陪审员制度
一、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1066年,诺曼底公爵(Norman Duke)统一英吉利王国后,陪审团作为一种邻里证人制度从法兰克被引入到英国。陪审团最初的职能是其成员就知情的内容进行宣誓作证。当发生纠纷时,行政长官从当事人的邻人中挑选12名熟悉情况并且值得信赖的人组成陪审团,令其宣誓后,向行政长官提供他们所知道的情况,以此作为裁断的依据,最初这种邻里证人制度是作为一种行政调查手段来运用的。
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以法律形式把陪审团制度固定下来,规定了人民享有接受与自己同样为普通人审判的权利。
《大宪章》共分63项条款,其中最重要的两条是:第39条:任何自由民,如果未经合法审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取消国王干涉法庭司法审判的权力。第61条:贵族推选出25位代表监督《大宪章》的实施,他们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如果这些代表中超过4人发现国王违约,就可以向国王指出并要求其在40天内改正,如果国王没有改正,这些代表就有权联合全国百姓,以一切方法甚至可以动用武力向国王进行施压和抑制,包括夺取王室的城堡、土地和财产。这一条后来被解释为:当政府和国王违背诺言和正义时,贵族具有拿起武器进行合法反抗的权力,而全体英国人都应该站在反抗者一边。
在早期的陪审制中,也会出现对陪审员实行监禁直至其做出有罪裁决为止的现象。1670年,两名非英国国教徒的“贵格会(Quaker Society)”成员在伦敦街头宣传自己的教义,听众达到了300人。按照当时的法令非国教徒的宗教公共集会不得超过5人,于是他们遭到逮捕并被送到法庭,罪名是“聚众闹事”和“扰乱和谐”(disturbing harmony)。可是尽管法官超越权限提示被告有罪,陪审团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12人中只有8人同意有罪判定。法官对其余的4人做出了各种威胁和恐吓,声称要把他们的“不轨行为”记录在案。局面僵持不下,结果陪审团以“违法在街头布道”的名义对被告做出有罪判定。这是很轻的罪名,达不到法官重判的要求,于是法官开始大动肝火,命令把全体陪审员关押起来,不给食物和水,不让烤火,不让抽烟,直到他们给出“庭上所能接受的判决”。这惹恼了全体陪审员,在被扣押两天两夜之后,他们一致做出了无罪判决。为此,他们以藐视法律的罪名被关押,直到付出罚款。陪审团发言人布舍尔拒绝支付罚款,并据此向王室法庭提起了上诉。
王室法庭大法官约翰·沃根的判决词:陪审团必须独立地、无可争议地对案件的结果做出判定,法庭不得对其做出任何威胁。
这就是著名的布舍尔案判决。今天在布舍尔陪审团曾进行抗争的老贝利法庭(Old Bailey)外面立着一块碑,以纪念这个划时代的事件和这些勇敢的普通民众。
布舍尔案判决确立了这样一个从11世纪以来一直在司法实践中通行但却从未明确宣示的原则,即陪审团的裁决高于任何现行法律。这给了普通百姓一件强有力的武器以对抗政府的强权和体制的不公正。在今天的普通法法庭上,就罪与非罪(刑事)或错在哪一方(民事)来说,陪审团的裁决就是终审,当事各方只能就量刑问题提出上诉;而且同一案件一旦由陪审团判定,除非有过硬的新证据,如真正的凶手被抓获、DNA检测导致原物证失效等,不得重审。
在20世纪中叶以前,担任陪审员有严格的财产、性别和种族等方面的限制,广大女性、少数族裔、有色人种及资产未达到一定数额者均被排斥于陪审员之外。随着民主观念及民主制度的强化,这些限制条件逐渐被取消。如1972年前,只有有产阶级出身的人才能担任陪审员,并且在伦敦地区只有拥有每年纳税30英镑,或者在英格兰、威尔士地区拥有每年纳税20英镑以上财产的人,才能担任陪审员,因此多数下层人士及妇女因而被排斥在外。由于这些规定与做法遭到了猛烈抨击,《1972年刑事审判(Criminal Justice Act 1972)》废除了从财产方面设定陪审员任职资格的限制
陪审团制度是英国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有陪审团出庭审理的案件,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从头到尾出庭聆听控辩双方所呈现案情、证词和证据,最后独立于法官做出被告"Guilty"(有罪)或"Not guilty"(无罪)的裁决,然后由法官做出量刑判决,简而言之就是:陪审团定性(有罪还是无罪),法官量刑。
我的陪审员经历
那个星期一,我按时到了法庭。
通过门口的安检到陪审团服务等候大厅,已经有百十人等在那里了。后来知道,大楼里有12个法庭。如果每天同时开庭审理,就需要144个陪审员。
每周都有新来的 Waiting Juror 即后备陪审员,那些已经参加某个案件审理的是 Sitting Juror 即在案陪审员。大部分案件的开庭时间都是上午10点半。十点半后,在案陪审员就被法庭助理带领出庭去了。
工作人员让大厅里新来的后备陪审员先看一部录像片,演示陪审员工作的程序和规则。诸如如果发现你认识案件中被告或原告,或是法官、公诉人、出庭律师的,必须马上告知工作人员,就会让你退出这个案件的审理。
大厅里的设施比较简单,有沙发,有桌子和座椅,供早上出庭前等候、中午午餐,上下午各有10-15分钟休息。
每天食品和饮料补贴£5.71。到法庭的往返车票或汽油费也能报销。如果因为参加陪审服务收入受损失,可以凭雇主证明申请补贴,一般在职工作者公司会照常发薪的,但退休和无工作者就没有补贴了。如果因为家里有病人或小孩因陪审员服务需要另外请人照顾,费用也能报销。
参加陪审服务的人形形色色,来自各个阶层,有的衣冠楚楚,有的穿戴随便,有家庭主妇,有专业人士,也有蓝领。第一天比较拘谨,后来到了同一陪审团,大家就随和多了,多是在一起聊天。
我们的陪审团第一次到法庭是15人,没有人认识庭审人员和嫌犯,序号在后的3人就被告知离开。12人中,年龄最大73岁,最小18岁;6女6男;7位白人,一位非裔,四位亚裔;有医生护士,有经理工程师,有文员技工,也有自营老板,是非常广泛的社会代表缩影。
进入法庭的第一件事就是宣誓
非宗教人士的誓词是:“I solemnly, sincerely and truly declare and affirm that I will faithfully try the defendants and give a true verdict according to the evidence. 我郑重、真诚、真实地声明并确认,我将忠实地审判被告,并根据证据作出真实的判决。”
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锡克教/印度教)人士的誓词为:“I swear by almighty God/by Allah/by Waheguru/on the Gita that I will faithfully try the defendant and give a true verdict according to the evidence." 我以全能的上帝/安拉/瓦赫古鲁/在《吉塔》上发誓,我将忠实地审判被告,并根据证据做出真实的判决。”
进入法庭前要关掉手机,庭审过程中可以做笔记,但笔记不能带出法庭。庭审过程中有任何需澄清之处,可以向法官递条子询问。
陪审员不能透露所参与审理的案件和情节。
我们庭审的案子算是大案,审理了五个星期,与其他11名审友每天按时出庭,认真听取和审视公诉和被告双方的证据、证词和辩护,认真地做笔记。
庭审最后法官,做了一个综述和提示,然后陪审员在一个封闭的房间里队案情进行讨论,以及对几名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表决,审友们忠实地遵循自己的誓言:“忠实地审判被告,并根据证据作出真实的判决”。第一天下午结束时除一人外其余的取得了一致意见,但没有人对这一位审友施加任何压力。第二天他独自一人继续翻阅笔记宗卷查看证据,根据证据作出自己的判决,到了下午,这位审友得出了和大家一致的结论。
于是法庭助理带我们回到了法庭,其中一位审友向法庭宣读了我们的判决,我们尽了公民的义务。
这段难忘的经历,使我对英国的司法制度所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力深为感慨。
陪审制的意义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说过“陪审制不仅是让人民进行治国的最有效方法,也是把治国方策教导给人民的最好办法。”
·反映公民的常识或价值观
·公权力或体制的限制功能
·参与型民主
多余的话
当了一把陪审员后,老杨想起了多年之前南京的彭宇案,如果法官依据的时证据而不是常理,如果有12个陪审员,会是什么样的判决呢?
202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