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荻港海事处
01
案例
2024年9月3日约1900时,芜湖海事局荻港海事处现场巡航时发现,“新联发XXX轮”在长江荻港水道#209浮水域航行时高频多次联系均未应答,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轮甚高频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海事执法人员开展立案调查,并当场责令改正。
02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第四款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四十六条 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第四十六条 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在航时,应当在规定的频道上正常收听,并按规定进行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03
安全提示
1、船舶开航前应对甚高频(VHF)等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其设备证书有效。
2、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应保持甚高频(VHF)通信频道连续守听、通话。
3、船舶应避免非法使用大功率设备或未授权的频道。
4、船舶甚高频无线电通话应使用标准用语,以确保通信的准确、简洁和明了。
(来源:芜湖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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