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36%的贷款具有合理性,那是因为存在即合理。
一直以来都有一个疑惑,那就是早在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LPR(按照现在1年期LPR3.1%那就是12.4%),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这个12.4%包含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某种程度上说超过12.4%就是不收司法保护的高利贷了。
但是在生活中,银行自营的信用卡、信用贷款都普遍发生了超过12.4%利率保护的情况,甚至一些网贷平台通过与银行、信托、小贷公司合作发放18%、24%甚至超过36%的贷款。
于是让我有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感慨,也曾经写过《高利贷入罪旧闻的“百姓点灯”》抨击这一现象,但最近和朋友聊天,他提出了年化36%甚至更高利息贷款也有合理性的观点。
朋友观点的核心是我们这个社会是分层的,不是所有人都能享有金融机构低息的金融服务,而社会生活是多样性的,在确定的损失和“赌一把”之间,做一个抉择,多数人会选择“赌一把”。
称之为高利贷的“反射效应”。高利贷这种经济形式在我国延绵千年,大多时候它游离在金融法规之外,隐藏在生活的角落中。
咱们现在的高利贷,老祖宗早就玩烂了,在南北朝佛教非常盛行,皇帝经常带头去施舍。导致许多寺庙非常富有。这个时候那些和尚就开始靠钱生钱,做起了高利贷的生意。
如果有需求的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这些借贷需求就会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所以这也是民间借贷利率比持牌机构借贷利率管的更严的根本原因。
如果36%的高利贷款具有一定合理性,那是因为存在即合理。
但是通过互联网手段无孔不入的营销推广这类贷款就是没有任何理由的作恶了,这是为了金钱出卖灵魂的行为。
记得有条广告,网约车司机用网贷给女儿过生日,过往曾经有个文化作品中也出现父亲借钱给女儿过节,那是白毛女。
将普通人的辛酸经历作为素材,坑的就是那些不懂新金融,老实哈哈挣不到几个钱的劳动者,诱导这些人和年轻人借钱进行超前消费,这就是人吃人的行为。
现在很多网贷平台和金融机构摆出一副无辜的嘴脸,说自己的平台利息都是合规的年化18%以下,我就提两个问题,第一个敢不敢把融担代收费和各种会员卡骚操作都加上后再提公布这个年化。
第二个是敢不敢把新浪的黑猫投诉平台每个客户高利率投诉处理都在自己的平台和银行官网公示,让司法介入每个投诉,如果是客户的问题告客户侵权,如果是平台的问题就处罚平台。
现在很多反催收联盟本质上抓的就是网贷平台高利率的痛点,连央视都曝光了,这不是什么秘密。
现在网贷玩的最多的就是双融担了,所谓“双融担”,就是将高利贷的定价模式拆分为两部分,分别通过融资担保主体实现。具体来看,“双融担”模式下的息费设置为24%(或者18%)+X%(这个X数值都可能超过36%)组合,引入两家融资担保公司,分别对客签署两份融担合同。
24%(或者18%)的部分设计为持牌金融机构利息+融资担保费,X%(高利息)的部分设计为融资担保咨询服务费。
其中,融担咨询服务费由另一家融担公司代收,对客费用单独收取。基于融担牌照的“双融担”模式被各类银行、消金公司所接受,这是目前欺骗监管最主流的手段。
36%的高利息贷款应该阳光化
伪君子不如真小人,既然36%甚至更高的高利息贷款具有合理性,那就真实公布利率并纳入监管。
从法律上说,明确了4倍LPR是民间借贷最高的利率,那就是持牌机构发放的贷款是不受这个约束的,与其通过双融担或者各种会员费来掩耳盗铃的收取高利率部分利息,不如阳光化的给客户公示。
这样会带来两个好处,第一个是客户在借款的时候自己很清晰的了解自己需要偿还的利率,这样就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误导客户借贷行为的发生,还是上文说到的,高利率本身可能不是罪,但是诱导借贷进行超前消费,这就是人吃人的行为。
另外一个就是持牌机构往往掩耳盗铃,装瞎子不去关心这些平台暴露的营销风险和信用风险。
随着经济下行,这些平台所谓的高利率也会撑不住不良,网贷平台背后的资金方自以为是的玩花活通过和网贷平台勾结的“双融担”真的能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么,客户借贷利率不知道,网贷平台不良率不了解,国家把银行的经营权交到这些领导手里,他们就不管不顾把身家性命交给高利息的网贷了。
两眼一闭就是放款,无视客户的高利投诉和不良,最后爆雷买单的还是银行和国家。
解铃还须系铃人,网贷平台的存在还是持牌金融机构自身的不作为,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持牌机构后续应该逐步摆脱网贷这个中间商,自己去经营风险服务客户,而不是当新时代安徒生笔下的国王,穿着网贷“新衣”。
丢人现眼也就算了还做恶。这是持牌金融机构为了所谓的指标和利益在作恶,良心是要痛的。
人民网央媒都在提“解救“困”在网贷里的年轻人”了,和人民作对,不会有好下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