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有数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被提上新高度,
目标已明确!
近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等7部门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调要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并明确了2025年、2027年和2030年要实现的目标。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总体目标:
据了解,早在2006年原卫生部印发的文件中,首次提出医疗机构间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此后不断有文件提及。2021年7月,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随后又有多部委联合出台《管理办法》。目前全国有24个省份互认的项目超过100项,其中北京、江苏、浙江分别达到481项、478项和443项。
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被列为卫生健康工作重点之一。多个省市也在其2024年工作报告中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作为工作重点,例如北京市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开展180项检验结果、300项检查结果互认”;湖北省提出“推进全省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四川省明确“深化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降低就医费用”;陕西省提出“推广智慧医疗,推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等。
在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共有2142家三级公立医院、2898家二级公立医院开展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分别在全国三级、二级公立医院中占比达65.0%、51.2%。从区域看,全国有12个省(区、市)基于其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成省(区、市)级“影像云”;12个省(区、市)域内三级公立医院开展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比例达100%;17个省(区、市)域内二级公立医院开展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比例超过50%,其中,上海、江苏、浙江等9个省(区、市)达100%。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到底难在哪?
尽管实现检验检查互认的技术上已经可以保证,但是医生最终互认的比例仍旧不高:以广州为例,有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3月底,广州全市医疗机构通过互认平台累计实现互认约240万次。其中,2024年第一季度,互认次数38.03万次(同比增长29.53%)。省部属医院、市属医院、各区区属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互认次数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1.29%、28.4%、37.56%,虽然整体呈上升趋势,但仍旧不高。
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到底难在哪?为什么医生们「不敢认」其他医院的检查结果?医生们的顾虑,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 3 点:
过去,不乏有相关医疗纠纷发生:
患者刘某,女,46岁,因发现右乳肿块一月到某三甲医院就诊。该院医生门诊手术切除肿块,病理检查诊断为“(右乳)导管内乳头状癌”。
患者与其家人便听从医生的意见决定做乳房切除手术。转到同市的一家三乙医院。
该三乙医院,医生仅根据患者手里的病理报告就为其进行了右乳切除手术。
术后的病理检查没有发现残余癌组织,刘某在外地一医院工作的亲戚得知后提出要借先前那家医院的病理切片会诊。
不料,借片复核时,却被告知其病理报告打错字了,刘某患的并非是“导管内乳头状癌”,而是“导管内乳头状瘤”。
会诊,结果同前。于是,张某将两家医院同时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两家医院均存在过错:原医院诊断错误,第二家医院未尽到审核义务,两家医院均应承担责任,比例分别为85%和15%。据此,法院判决两家医院共同赔偿刘某医疗费、整形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无独有偶,黄山市也有两家医院因检查检验互认引发的医疗纠纷。因“医疗检查结果互认”而引发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显示,安徽黄山两家医院因存在漏诊,被患者告上法庭,而在这起案件中,一家医院称因遵守检查互认,从而导致对患者的漏诊。最终两家机构承担了同样比例的侵权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焦雅辉在发布会上介绍了 6 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新检查的情形:
焦雅辉表示:“推进“医检互认”也要尊重规律。现实中有些情况可能影响到“医检互认”,比如,人体血液中的血小板代谢周期是8到12天,超过这个正常的生理代谢周期,可能要重新进行检查。再比如,CT是分16、32、64、128、256等不同排数的,其分辨率、成像有差异。如果分辨率不够,有很小的结节或者病灶不一定能发现,这也会影响检查结果能否互认。因此,即便是同一个项目,比如同样都是CT检查,或者都是血常规检查,可能有的患者结果可以互认,有的就不能互认。就是说,“医检互认”既非全部互认,也非全不互认,而要尊重疾病诊疗客观规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认与不认的问题上,尤其要尊重医生的临床决策权。”
相关法律人士曾建言::
应完善立法,并推行相应的责任分配机制
在2021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发布后,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授邓勇曾指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出台有可能违背亲自诊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均明确规定,医师实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和调查。这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医师的亲自诊查义务。如果接诊医生出具诊疗方案时依靠的是非本院检验数据,则可能有违这一法定义务,产生医疗纠纷。接诊医师若要证明“通过自己的检查,外院报告准确无误”,这是有一定困难的,实践中也有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根本不认可外院检查报告的情况。”
邓勇教授还指出,针对上述法律责任问题,相关部门应完善立法,并推行相应的责任分配机制。例如,在医师的亲自诊查义务后增加相应说明,保证司法上不要对因为结果互认而导致的医疗事故责任采取“一刀切”的态度。
关于责任分配机制问题,应由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一套首检医师负责制。如果发生因为前一家医院检查误差导致医疗事故的情形,则由进行医疗检查检验的技术人员与首次作出诊断结果的医生来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此外,还应当做好医患沟通工作,不仅要在医疗机构内部强调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重要性,还要加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保障与患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知情同意权。
文章采编自:
丁香园,《医生「不敢认」外院的检查结果?官方出手了》;
可信健康空间,《健康数据空间动态|全国各地医疗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数据汇总(截止2024年7月)》;
大健康法务,《邓勇||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需防范哪些风险》;
CDSreport,《2024年初定下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KPI,完成情况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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