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自法院巧妙运用执行手段,成功执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蒙自法院审理后于2024年1月5日作出判决,判令二人共同财产部分中一辆摩托车归李某所有;存放在某冷库的石榴260箱,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但李某在判决之后未取得离婚分割的财产,遂于5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摩托车、130箱石榴交付于己。
法院执行
执行立案后,经调查,双方离婚后李某已搬离原住址,而吴某为防止石榴长期堆放导致变质,已将260箱石榴全部售卖。故若完全只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来进行处理,本案一方面只能基于无明确义务人而裁定驳回强制执行申请,另一方面基于标的物(石榴)灭失而终结执行,这就意味着李某只能自行开走车辆,石榴损失则需按130箱石榴的价值由其另行起诉。这不仅将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还消耗司法资源,并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加深。
执行法官在工作中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向着“案结事了”的目标开展工作,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场后,向其阐明法律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达成共识。随后,吴某将摩托车开来法院交付李某,并当场给付130箱石榴价款共计2000元。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作者|周志权
核校|罗旋
编辑|龙清清 罗旋
签发|姚世刚
红河中院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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