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切实提升全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在12月4日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乌铁微家园开设“新疆铁路律师说法”专栏,推送违规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引导职工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微信泄密行为是通过微信或者微信小程序传输、处理国家秘密的行为。近日,某单位员工小明因使用个人手机,用微信拍照并扫描单位内部文件资料,虽未使用微信发送,却同步上传到后台服务器上,很快被监控部门发现该违规行为,涉嫌使用微信小程序处理工作秘密。
小明的违规行为险些造成泄密,只因小明的保密意识不强,擅自使用微信小程序处理内部资料,虽未涉及国家秘密,但违反相关规定,违规行为后果严重,已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相关规定,使用手机拍摄涉密文件,违反第57条中第五款:“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使用手机微信图文识别小程序转换国家秘密,违反第57条中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在办公网电脑进行编辑使用,违反第57条中第十款:“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保密法》第62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详细列举了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使用手机拍摄涉密文件,属于该条中第(五)种情形;使用手机微信图文识别小程序转换国家秘密,属于第(七)种情形;在办公网电脑进行编辑使用,属于第(十)种情形。
微信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信息安全风险。为了保障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管理要求,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和责任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微信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来源:集团公司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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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基础设施段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艾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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