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悬赏须知及被执行人
基本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对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布上述悬赏公告,相关须知及被执行人信息如下:
被执行人:郭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家湾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8201183457
执行案号:(2023)鄂0303执1802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03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支付条件:
1.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
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4.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5.法院将对举报线索予以登记,并向举报人出具受理举报确认书。
举报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范围: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我们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617323
联系人电话:19071932826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12号
邮编:442000
本院郑重告知: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5日正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