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我自己的,我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十堰某小区一业主擅自将新房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相邻业主是否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姚某、周某是某小区的新邻居,2024年2月房地产公司新房交付时,姚某家603号房入户门为“外开”,周某家604号房入户门为“内开”。
2024年3月,周某在装修过程中,为了增加室内空间面积,擅自将604号房入户门由“内开”更改为“外开”。姚某发现邻居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后,会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对自家造成视线阻碍,进出门时也会撞到室外人员,两家同时出门时,影响正常通行。
后姚某多次与周某沟通,要求将604号房入户门恢复至“内开”,小区物业公司也多次向周某下达整改通知,周某均置之不理。故姚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将604号房入户门的朝向恢复原状。
周某则认为,房地产公司规划的“内开”入户门影响其发生火灾时的逃生安全,将入户门更改为外开方向符合国家消防法规,没有影响到其他人。
房地产公司认为,公司未对姚某实施侵权行为,对周某更改入户门朝向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法官现场实地勘验,两家的入户门位置相邻且成90°垂直夹角,周某改门后,两门同时“外开”的最近距离约20cm,影响正常通行,且604号房门打开时,可能因视线阻碍给室外人员的带来安全隐患。周某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入户门更改为“外开”的行为,侵犯了邻居姚某的合法权益。
某地产公司向姚某、周某交付的房屋符合建筑设计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应对周某擅自改门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将604号房入户门恢复原状,由“外开”改为“内开”,驳回姚某对某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周某已将604号房的入户门朝向恢复原状。
1.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房屋入户门设计朝向,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房屋入户门设计朝向,将入户门由“内开”改变为“外开”,对公共通行及相邻户门开启造成妨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入户门朝向恢复原状的责任。
2.“内开式”入户门会因为占用室内空间,而不符合建筑设计及消防安全标准吗?
入户门的规划设计需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6.11.9条、《住宅设计规范》第5.8条规定的标准,民用建筑的疏散门、入户门原则上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开启方向并不限制,内开或外开均可。
若入户门设计为“外开”朝向时,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第5.8.5条的规定,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和相邻户门开启。
故开发商设计的内开式入户门符合建筑设计及消防安全标准。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通道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实践中,私改入户门朝向、私截通道等行为,均属非法占用共有部分,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对相邻住户的生活、出行均会造成不利影响。在未经邻居同意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业主均应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的原始状态,不应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
每个人都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实施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文 | 徐秀丽、王子薇
审核 | 张珣
审核 | 熊伟
终审 | 章昌水